2019年,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以质量兴农强农为主线,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和制度机制建设,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强化风险防控与专项治理,深入推进示范创建,实现主要农产品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助推乡村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
一、全面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
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改革,加强乡镇监管站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乡镇监管站示范建设,创建省级示范站3个以上,探索开展乡镇监管站示范评级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一是要配齐配强各级监管、检测人员,建立各级监管机构基础信息档案和培训记录,健全村级监管网格;二是要提高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抓好监管人员初任培训和检测人员技术培训,三年内完成全员轮训。
二、加快建立农产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
一是大力推行农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抓好全县“身份证”管理平台建设,健全标准生产、质量控制、产品追溯、监督管理、现代营销、制度保障体系;落实“身份证”管理与农业企业认定认证、评先评优、展示展销、财政支持挂钩政策,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区域公用品牌和地方特色品牌,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认证农产品全部纳入“身份证”管理,重点抓好农产品“身份证”信息采录、赋码标识和展示展销。二是全面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严格落实“四挂钩”机制,整县推进追溯体系达标建设,农产品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要全部建立追溯网点、实现农产品赋码标识和可追溯管理。
三、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突出质量安全全程管控,以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和地方特色农产品为重点产品,加强农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制修订,建立适应我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要求。巩固提升三市、安定、加义、长寿、木金、龙门6个乡镇“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创建一批农业标准化示范乡镇、示范基地,鼓励新型经营主体按标生产。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大力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建设一批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力争全县“两品一标”农产品保有量增加到50个以上。
四、严防严控风险隐患
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包片联点责任制,加强农产品生产、收购、屠宰、储运各环节监督巡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统筹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加大监测力度,落实“双随机”制度,2019年配合省级例行监测蔬菜、水果、茶叶、稻谷、畜禽、水产品6类产品共100批次,覆盖所有乡镇;针对突出问题实施监督抽查定量检测600批次,强化检打联动;开展主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50批次;乡镇级监测数量不少于500批次,针对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确保所辖区域内合作社、大户、农业生产企业和生产基地全覆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明晰各行业主要农作物风险防控点,定期提出防控计划。要严把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粮食收储质量安全关;强化应急管理,修订完善县级应急预案,坚持舆情“日报告”制度,妥善处置应急事件。
五、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按省厅“先创后补”方式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抓好伍市、长寿、安定镇省级农产品安全监管示范站的创建,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申报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站。继续组织质量安全县优质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扩大品牌影响力。强化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2个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站进行复查考核,不断巩固和提升创建成果。
六、持续深化专项治理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靶向”治理, 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聚焦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深入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瘦肉精”、兽用抗菌药及兽药残留、生猪屠宰监管、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生鲜乳和农资打假等专项整治行动;以农业投入品假冒伪劣、农药兽药使用违禁超限、违禁物质非法添加、认证产品仿冒侵权为重点,持续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治理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形成监管执法震慑力。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工作协作,强化食品监管行业联合执法和“行”“刑”衔接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加强科普宣传,引导健康消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有奖举报和典型案例曝光力度,鼓励社会监督,推进社会共治共建。
七、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和党政同责的要求,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强化“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保民生必须保安全”理念,明确农业农村系统内部各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推进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各项措施。按照全程监管的要求,突出农业投入品、产地环境、种植养殖、收贮运、畜禽屠宰等关键节点,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名录,建立黑名单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