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建发〔2023〕70 号
平江县公共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市民的住房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号)、《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岳建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努力实现县域内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得到保障,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不断增强住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为了有效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适当提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鼓励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市场有效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同时遵循以下原则:属地管理、分类保障,精准高效、便民利民,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组织保障
为方便开展日常工作,成立平江县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陈 鑫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陈武略 总工程师
成 员: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上述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由接替人员自然递补。
四、租赁补贴发放范围
租赁补贴发放范围暂定为县城区(汉昌街道、天岳街道)所辖范围内的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城镇居民。
五、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解决在市场上租房居住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地城镇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一个家庭只能同时享受一种补贴方式。
(一)申请对象
1.申请地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含共同申请人)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家庭(含共同申请人)在本地城镇范围内长期租住,且收入符合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包括申请对象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正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2.新就业无房职工要求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正式录(聘)用未满5年、在申请所在地城镇就业并在申请之日前已办理好了录、聘用手续,本人及家庭在就业当地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并实际租房居住。
3.外来务工人员要求与当地城镇用人单位签订稳定就业劳动合同,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本人及家庭在就业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并实际租房居住,且收入符合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
4.父母有小户型自有住房,子女因经济困难没有在市场租赁住房借住在父母家,即自有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双困”对象,由初审单位核实并出具情况说明(明确已超过轮候期),经公示无异议予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5.对环卫、教育特岗定岗重点产业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保障对象,因特殊情况务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但其他条件均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务工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后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二)收入认定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我县实际,分以下二个梯度进行保障:
1.低收入家庭:享受县民政部门低收入待遇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或单位进行初审,社区或单位组织专门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等实质性审查,综合民政、人社、交警、税务、市监等有关职能部门信息后据实界定收入、资产等情况,出具收入证明并将相关资料移交县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收入认定标准根据上级政策适时调整。
新就业无房对象、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收入的认定,按申请对象提供的且经初审单位确认的真实有效工资证明来界定。
(三)其他
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离婚或因水灾、火灾、拆迁等不可抗力造成事实无房的,可不受2年限制。
六、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薄、家庭成员身份证;低保家庭出具民政部门低保证明,低收入家庭出具居委会或单位的家庭收入证明;申请人家庭无自有住房的,需提交租房协议书和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产权登记信息;有自有住房的,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书;婚姻状况证明资料等。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二)初审提交(实质性审查)
初审单位对提交申请的材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初审单位提交申报资料至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入复审程序。
(三)复审公示(部门间联审)
复审单位(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依照各自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验,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复审意见。
(四)审批发放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审批并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从申请当季开始核算发放。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对补贴对象每年进行资格复核,对个人和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应及时进行清退,并书面告知。
七、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家庭经济、住房现状等情况进行确定。
具体补贴标准为:1人户每年补贴1400元,2人户每年补贴1600元,3人户每年补贴1800元,3人以上及其他特殊困难户口每年补贴2000元。租赁补贴标准将根据市场租金水平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家庭人口:指配偶、具有血缘关系和赡养关系的子女、父母。具体以户口簿为准。
八、资金拨付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收到初审单位上报的初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按季发放到位,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
九、续发管理
申请家庭应当按季度主动申报家庭经济、财产等情况,初审单位每季度发放补贴前一周必须入户核查租赁补贴申请对象的领取资格,特别是收入、资产等的调查核实,及家庭成员的异动等情况,严禁将已死亡对象继续纳入保障范围,套取补贴资金。初审单位将已核实的符合条件名单按规定程序上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继续发放,家庭困难程度发生变化的调整其补贴档次;经核实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当季停止发放补贴。
十、其他事项
(一)已享受本县其他安居(租房、购房)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重复领取租赁补贴。
(二)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在分配公租房的次季度,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申请家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已经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失信黑名单台账。
(四)设立公租房管理举报投诉渠道。县住保中心投诉举报热线0730-6222607。
十一、有关要求
(一)该项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所在街道、县直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所属社区居委或单位安排专门人员落实该项工作。
(二)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核定金额发放,直接打入申请家庭提供的“一卡通”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三)对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要取消其享受资格。对已经取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限时退还。对于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二、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平江县城镇2009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房字〔2009〕20号)自行废止。
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