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2019-1481991
  • 发布机构:县住建局
  • 生成日期:2019-02-26 10:32:05.0
  • 公开日期:2019-02-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制度

来源:县住建局 2019-02-26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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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明确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权限,保证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质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和《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住建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行政处罚原则。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 建设行政处罚对象。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建设行政处罚内容。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应与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告知制度结合实施。

第五条 建设行政处罚各职能股室职责。局法规股负责对案件审查核准,并提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审定。局建设工程监察大队负责全局各类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处理工作。其他具有相关行政执法职能的站办股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协助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专门人员管理制,集体决策制、案件承办时效管理制。

第七条 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一)案件来源。依据职权发现案件线索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群众投诉举报、有关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

(二)执法人员初查后,所在执法承办单位负责人初审,报分管领导批准,签署立案,不予立案或移交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程序报局法规股,进行立案合法性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三)构成立案条件的,局建设工程监察大队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相关站办股室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呈报表》《行政执法(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处罚建议,根据案审会议整理好记录并会签。

(四)局建设工程监察大队将案卷上报局法规股,由法规股负责案卷审核,并提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五)局法规股按审查内容审查案卷后,报局分管行政执法领导审批,重大行政处罚报局长审定。

(六)局法规股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由执法人员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异议的,局法规股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及时将《送达回执》上交局法规股。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局法规股主持听证会,有关参加案件调查人员必须做好听证案件的举证和行政处罚建议等准备工作,法规股负责安排专人作好记录,并制作好听证报告。

(八)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督促仍不自觉履行的,由执法承办单位和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案件执行完毕后,局建设工程监察大队应及时结案处理,制成案卷并归档,案卷须具备的内容:《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调查笔录》《行政执法(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执法(处罚)案件结案书》及其它证据材料。

(十)局建设工程监察大队应当在立案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件复杂的报局长审批可以延期三十日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局财会股凭局分管领导签字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财政规定收缴罚款。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减免审批权限。

任何个人不得违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随意减免处罚。特殊案情符合有关减免规定的,由局建设工程监察大队提交局案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局长批准。

第十条 局法规股接到局建设工程监察大队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 局法规股对案件核审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局建设工程监察大队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要求局建设工程监察大队调整。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求局建设工程监察大队补正完善。

(四)对缺乏违法事实的案件一律撤销。

(五)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存在严重问题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退回重办。其他不属行政处罚的文书由执法承办单位制作报分管领导审批、报法规股备案后送达。

第十二条 执法承办单位及执法人员不按《行政处罚法》及本制度进行行政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照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