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JDR-2017-63001
平建字[2017]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的
通 知
各建设、设计、房产、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局属各单位、站办股室(队):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的要求,特别是针对全省节能专项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我县目前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节能市场情况,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加大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加快绿色建筑推广、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高建筑节能监管水平,现就加强全县建筑节能工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工作目标
1、新建建筑。全县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设计和施工必须达到100%,并逐步向65%节能设计标准过渡(即在当地1980年住宅通用设计能耗水平的基础上节能65%) 。
2、绿色建筑。全县所有新建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3、既有建筑。对全县范围内的既有建筑进行排查摸底,鼓励有改造价值的项目进行节能改造。
二、各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的行为。不得违法进行转包、分包,支解节能分部工程。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并确保现场施工情况与设计变更内容一致。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不得随意变更已通过审查的建筑节能设计。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
4、建设单位应在大门处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附件一)。工程进行节能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到局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进行节能施工合同备案登记(附件二)。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在现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附件三),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安站)监督组负责监督管理,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复检项目和验收批次要求,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复检,经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5、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根据监理规范及旁站方案的要求对墙体、屋面保温等工程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进行监理。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节能项目,不得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6、工程检测机构在对建筑节能材料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检测前,应将检测合同、检测方案报质安站登记。检测过程由质安站监督,检测单位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7、房地房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进行验收,各参建单位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上签字盖章(附件四)。
2、施工、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节能资料,由建设单位向质安站提出专项验收申请,节能办参加验收。合格后质安站、节能办分别在节能专项验收表(附件五)、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登记表(附件六)上签章。
3、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目录一览表》整理成册(附件七),同其它工程竣工资料一起送县城建档案馆存档。
四、各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1、规划部门依法对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应充分征求相关专家有关节能方面的意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造价管理站在确定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应注重节能工程量的计算、审查。招标办在审批招标文件时,建筑节能工程量必须进入建筑工程量清单招标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取消建筑节能项目的工程量。
3、节能办负责节能施工合同备案和负责节能竣工专项备案登记,参与节能专项验收和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4、质安站负责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大门处未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施工单位未进行节能工程合同备案登记,节能样板间未通过验收的,质安站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未整改到位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节能大面积施工,。未取得工程档案初验证,质安站应予制止竣工验收。质安站对建筑节能工程违法行为,应会同节能办等单位依法查处,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5、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未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的,节能资料未成册移交局档案馆的,档案馆不得出具工程档案初验证。
附件:
1、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样表)
2、节能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表
3、现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验收表
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5、节能专项验收表
6、建筑节能竣工专项备案登记表
7、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目录一览表
平建字[2017]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的通知附件.rar
平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