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2017-1235988
  • 发布机构:县住建局
  • 生成日期:2017-05-24 15:48:44.0
  • 公开日期:2017-05-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建字[2017]31号关于印发《平江县小宗拍卖地(私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PJDR-2017-63002)

来源:平江县住建局 2017-05-24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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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DR-2017-63002

 

 

平建字[2017]31号

 

平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印发《平江县小宗拍卖地(私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个人),各施工企业,各乡镇建设管理站,局属各单位、站办股室:

为加强对我县小宗拍卖地(私房)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现将《平江县小宗拍卖地(私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5月18日   

平江县小宗拍卖地(私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小宗拍卖地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宗拍卖地建设”,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拍、挂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个人投资或者个人合伙投资建设的房屋。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小宗拍卖地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必须遵守本办法。建设单位(个人)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总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宗拍卖地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小宗拍卖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得现场放线。
    第五条 私房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四层及四层以下的砖混结构私房可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五层及五层以上的私房设计文件应当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发包可以采取直接发包,政府鼓励通过招投标方式发包。
    第七条 小宗拍卖地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三)已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五层及五层以上的私房还需具有通过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工程地质勘探资料;
    (五)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六)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已与监理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书;

(七)材料检测合同;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个人)向发证机关领取、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个人)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图纸,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审查有关证明文件和规定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个人),并说明理由;对于证明文件不齐或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个人)补齐有关资料。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凭施工许可证原件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施工放线单;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作为办理规划验收的必备依据。

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个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免收规费(中介服务机构除外)。

第十一条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于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者不按工程设计图施工,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措施不力的,建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停工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视作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建设单位(个人)和承包人应予配合。工程建设中造成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临街建设的,施工现场应设置遮挡围栏,临街外脚手架应实行全封闭防护,严禁使用竹、木脚手架;脚手架的搭设和施工用电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违反前款规定的,或者施工材料、设备、垃圾乱摆乱堆的,或者建设施工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地的,或者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危及生产人员和公众安全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停工,并将其视作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在工程完工后15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监督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填写《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连同竣工验收资料向质监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个人)凭已经备案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组织竣工验收进行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安全鉴定,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工,并对建设单位(个人)和承包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其视作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或个人,或无资质,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勘察设计、施工业务的,责令其改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个人)对建设工程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私房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放线、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私房”,是指在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个人投资的自建自用房屋、个人合伙投资自建自用房屋及县城规划区拆迁安置自建自用房屋同时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九条 房地产投资用于生产经营、销售,或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