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概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国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2、拟定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组织编制、调整、修定、报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及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的各类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批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省、市重点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规划设计方面的市场管理,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招标;组织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放线、验线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指导全县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
4、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市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定额,并负责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全县统一定额、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并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管理城镇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拟定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和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6、综合管理、协调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准入;拟定建设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负责建筑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核发施工许可证和项目竣工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7、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以及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8、负责组织管理全县的基础测绘工作;负责全县测绘管理、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负责全县的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房产测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界线测绘工作。
9、拟定并指导实施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和规划;指导各镇建设工作;负责市政道路、燃气、园林绿化等公用设施计划的监督实施;牵头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对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技术审核;负责城建监察及规划建设档案的监督管理。
10、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11、拟定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12、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推进墙体材料革新。
13、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服务;指导和协调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14、制定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人才培养、教育发展规划;指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15、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我局共有人员编制113个,其中行政编制14个,事业编制99个,实有在职干部职工189人,退休人员32人。局内设办公室、计财股、政工人事股、政策法规股、科技设计股、行政许可办、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建筑工程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站、风景名胜管理办公室、市政建设管理办公室、城建档案馆。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情况。收入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又包括政府性基金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保障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项目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1660.5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585.59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75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3547.71万元,主要是减少了上级拨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湘财社指[2016]148文)。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1660.59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176.48万元,城乡社区支出1422.92万元,住房保障61.19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3547.71万元,主要是减少了与收入减少部分相对应的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585.59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1262.59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323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专项业务费、基本建设支出等。其中:办公经费270万元,其他业务工作经费53万元,主要用于各股室、单位等相关职能部门专项业务等方面开支。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90.06万元,与2017年预算基本持平。
2、“三公”经费预算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3.9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9.9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4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较2017年减少5.06万元,主要是因为公车改革取消公车后相应经费减少。
六、名词解释
①、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②、“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