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建行罚字(2021)25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向阳 职 务:董事长
地 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新城区连云东路158号6楼
平江县城关镇三阳村老隆和杨树组生产生活发展用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湖南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施工,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平江县三阳村,工程内容:主要为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拆除工程、恢复工程、市政排水工程等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是3347777.69元,该工程于2018年7月份开始动工,至目前为止已完工,经查:该项目现场灰尘弥漫,缺乏抑尘、降尘措施,没有设置洗车槽及车辆冲洗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场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二)城市主要路段、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当分别设置高度不低于二点五米、一点八米的硬质封闭围挡或围墙;(三)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并定期清扫周边道路,保障出场车辆和周边道路洁净;(八)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防尘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属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下发了平建告字(2021)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单位接此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湖南富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以罚款100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上述罚款交至开户行: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平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012200000000126,到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平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叶和阳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