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建行罚字(2021)17号
被处罚单位:平江县林兴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 职务:董事长
身份证号码:430626********8055
地 址:湖南省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021年1月10日13时10分许,平江县林兴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兴公司)负责钢结构施工的聚慧物流园二期工程11#栋仓库北侧护墙发生坍塌,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经县政府批复和岳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此次事故负有责任。聚慧物流园二期工程于2020年7月开始动工,项目新建3栋仓库、冷库(8#、10#、11#),总造价为2843.155万元,总建筑面积为26205.74㎡。其中11号栋为仓库,内部采取钢结构材料、外部围墙采取砖混砌体结构。该项目的钢结构工程为17600平方米,林兴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与平江县聚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协议书》,11月30日因10#、11#栋原单位所立的中柱不符合图纸要求需进行更换,签订了《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补充条款》,总价款为450万元。经查实,承揽该项目钢结构安装工程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21年2月7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林兴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努力减少事故损失,认错认罚态度诚恳。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之规定,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我局于2021年6月4日下达了平建告字(2021)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接到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一)项、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经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林兴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林兴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公司董事长李兴处以罚款10000元。
被处罚单位(个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上述罚款交至开户行: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平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220000000****,到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平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叶和阳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