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建行罚字(2021)13号
被处罚单位(人):平江合一福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平江县开发区人民公园南侧
平江县平江首府项目由平江合一福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主体部分为湖南省第六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施工,桩基础部分为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位于平江县平江大道与甲山大道交汇处,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规划用地面积82.94亩,总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计容面积16万平方米),主要内容为建设12栋26层住宅楼,1栋3层幼儿园,3栋1层商业,以及相关的停车场、公厕、给排水、供电、道路、绿化及消防等配套设施。2020年12月25日开始动工,目前正在进行部分桩基础施工,桩基础工程合同价为518万元。经查:该建设单位违规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属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我局于2021年4月20日下发了平建告字(2021)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单位接此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平江合一福置业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解除与湖南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承包合同,停止违法行为;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处以0.6%罚款31080元。
上述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上述罚款交至开户行: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平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012200000000126,到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平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叶和阳
2021年4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