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2021-1843247
  • 发布机构:县住建局
  • 生成日期:2021-08-11 09:30:00.0
  • 公开日期:2021-08-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建行罚字【2021】12号)

来源:县住建局 2021-08-1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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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建行罚字(2021)12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东          职     务:总经理

地      址:平江县岑川乡胡仙殿

平江县总部经济大楼由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建设地点位于平江县城关镇百花台路与中山路交汇处,建设规模:建设2栋22+1层总部经济大楼及附属工程等,该项目于2020年3月份自行组织进行装饰装修,目前A座、B座裙楼1-3楼已经装修,A13-21楼酒店正在装修,B座19-21楼公司办公层已经装修。经查:该项目在未通过消防验收擅自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认识态度诚恳,并积极进行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属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已于2021年04月19日下达平建告字(2021)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单位接此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擅自投入使用的”。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

1、责令改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以罚款1000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上述罚款交至开户行: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平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012200000000126,到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平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叶和阳  

2021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