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建行罚字(2021)08号
被处罚单位:平江县加义学区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林 职务: 主任
地 址:平江县加义镇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景星 职务: 董事长
地 址:平江县长寿镇长富路
平江县加义学区管理办公室建设的喻杰小学综合楼建设地点位于加义镇丽江村,2018年下半年拆除原有喻杰小学校舍进行改建,财政部扶贫专项资金,由湖南长沙学院规划与建筑设计院设计,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概况为地上三层框架结构(一楼食堂、二楼报告厅、三楼宿舍),建筑面积为1249.51平方米,总造价为339.5万元,项目于2019年9月完工并投入使用。该项目已办理发改立项;农用地转用、土地使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施工文件审查,但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三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属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我局已于2021年3月2日下达平建告字(2021)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单位接此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一)项、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加义镇丽江村喻杰小学综合楼相关参建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平江县加义学区管理办公室
1、责令改正,补办相关法定手续;
2、对该项目工程已施工部分的结构安全,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鉴定,未经鉴定合格,不得使用。
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处以罚款33950元。
(二)、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责令改正;
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处以罚款50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上述罚款交至开户行: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平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012200000000126,到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平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叶和阳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