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建行罚字(2021)06号
被处罚单位:平江县楚昌生态林场
法定代表人:余耿清 职务:场长
地 址:平江县城关镇民建路273号
平江县楚昌生态林场公共租赁住房业主单位为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运营单位为平江县楚昌生态林场。建设地点位于平江县瓮江镇华阳村,用地面积8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828.4平方米,一栋地上五层住房共有50套公租住房,于2015年底明确到职工使用,其中第一层和第五层共有20套用于职工使用,二、三、四层经使用职工同意用于县总工会的“一户一产业”技术培训服务和县残联的平江县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上述行为擅自改变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属违法违规行为。我局于2021年1月12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你单位在接到通知书日起进行了整改,我局已于2021年02月05日下达平建告字(2021)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单位接此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平江县楚昌生态林场作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以罚款300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上述罚款交至开户行: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平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012200000000126,到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平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叶和阳
2021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