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2021-1843151
  • 发布机构:县住建局
  • 生成日期:2021-08-11 08:56:29.0
  • 公开日期:2021-08-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建行罚字【2021】1号)

来源:县住建局 2021-08-11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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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建行罚字(2021)1号

被处罚单位(人):艾中平

地  址:平江县梅仙镇

梅仙镇梦雅佳园建设项目由艾中平私人建设,于2018年10月15日以女儿艾潇潇的名义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地点位于梅仙镇梅仙大道南侧,规划用地面积1310.13平方米,2018年10月底开始动工,建2栋7层电梯商品房住宅,总建筑面积8497.81平方米,总造价为4976817元,经查:该项目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建设工程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但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至目前为止已经完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属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下发了平建告字(202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单位接此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六)项、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艾中平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补办相关法定手续;

2、对已完工的建筑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鉴定,未经鉴定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处以1%罚款49768.17元。

上述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上述罚款交至开户行: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平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012200000000126,到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平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叶和阳  

2021年1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