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2
许可事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拟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我市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六、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七、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3条规定的标准;
八、符合省政府《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12条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水用户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单位或个人的法人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排水口位置图;
四、排水水质处置监控技术方案;
五、有关技术检测报告;
六、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规定执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
一)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0-6263871)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6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
、初审
(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建设办初审人员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l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大队负责人审核。
(
三)时限:5个工作口
B
、复审
(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建设办负责人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三)时限:9个工作日
三、决定
(
一)岗位责任人:县住建局主管局领导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许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
一)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对准予许可的.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2
、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