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12331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4-22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4-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城市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

来源:住建局 2013-04-22 00:00
| | | |

 

序号6
许可事项:城市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
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许可对象:拟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一、必须是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
二、已有可行的迁移方案和措施;
三、树龄在200年以下。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该古树名木环境照片;
三、迁移方案。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0-626387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 、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平江县风景园林办城市古树名木迁移申请表》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初审程序。
3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告知申请人即时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 、初审
( 一)岗位责任人:县园林办分管负责人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写出勘查报告。
2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园林办主任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 、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园林办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审核申报材料和现场勘查人员的审查意见。
2 、对符合条件的,写出同意的书面复审意见,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定。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 一)岗位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对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2 、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平江县古树名木迁移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3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退回县园林办,由县园林办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 一)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
(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 、对通过审批的,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 、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