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建筑工程(包括城市地下工程)施工许可
许可对象
:
建筑工程申请人
许可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二、申请许可范围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具备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建设部令第91号第四条、建设部令第108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或《平江县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本年度基建计划批文,招投标方式、组织形式核准表;
三、建设工程国土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手续;
五、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备案表;
六、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不招标的提供相关批件);
七、已经审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八、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外地进入本县的还需提供施工企业备案证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证;
九、工程监理备案表及监理合同备案表;
十、质量、安全受监通知书;
十一、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十二、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保函;
十三、劳动部门出具的支付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
十四、气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
十五、其他:
(
一)有违法施工行为的,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结案手续;
(
二)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开工或竣工的,提交项目依法进行质量认定的司法鉴定书;
(
三)需要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
(
四)需要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须提供;
1
、变更报告;
2
、计划、规划部门核准变更的批件;
3
、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变更通知;
4
、施工图审查部门出具的符合变更要求的结论性意见;
(五)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的,须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延期报告及审批手续。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期限
:
15
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
一)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住建局行政许可办工作人员(电话:0730-6263871)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报人需要报送的材料,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或《平江县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其他需要填写的表格;
4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两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7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A
、初审
(
一)岗位责任人:县住建局行政许可办工作人员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①申请项目是否具有本年度的基建计划批文和项批准部门下达的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核准表;
②申请项目是否领取了用地审批手续(国土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③申请项目是否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手续(红线图、规划审批单、规划许可证);
④申请项目是否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备案表;
⑤需要折迁的是否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其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基本落实。
2
、指导申请人依法(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
3
、指导申请人办理质监、安监和监理备案等手续。
4
、指导申请人制定有关安全施工措施。
5
、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6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工作人员签署审查意见,交办负责人审核。
(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
、会审
(
一)岗位责任人:县住建局行政许可办负责人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审查报建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
、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3
、现场勘察申请许可项目是否存在违法施工行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4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会审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
一)岗位责任人:县住建局主管局领导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根据审查的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
一)岗位责任人:县住建局行政许可办工作人员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对通过审批的,由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
、告知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申请人接受行政处罚,对已经施工部分进行司法鉴定。
3
、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