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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对象:拟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一、必须是按法律法规和风景区规划等原因确需建设的;
二、已落实好风景名胜区保护措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区位简图;
三、规划部门的用地审批表;
四、立项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
一)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0-6263871)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
、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
、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平江县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
3
、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及时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及不予受理的,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
一)岗位责任人:县风景园林办分管负责人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
2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交园林办主任审定。
3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
一)岗位责任人:县风景园林办主任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对报送的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2
、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平江县风景园林办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3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
一)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住建局局窗口工作人员
(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
、对通过审批的,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
、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