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住建局(规划办)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共19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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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专业承包二级(不含民航、铁路),专业承包不分等级(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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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资质许可和资质申请 |
县住建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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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理企业资质(专业乙级、丙级和事务所)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主席令第46号)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建建发〔2007〕225号) 四、资质申请受理程序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资质延续申请的受理程序为:资质申请每季度一次。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核验原件,签署审核意见,并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我厅政务中心。 |
县住建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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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乙级、暂定级)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3.《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建建发[2007]51号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51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指南)办理程序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质核准: 1.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2.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行文连同企业申报资料一并上报省建设厅受理; 3.省建设厅随时受理资质申请; 4.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县住建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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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关于《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4)299号)(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周五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统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企业申请安全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应复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专用章。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对于不符合申请要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情况汇总后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建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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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
县住建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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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
县住建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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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
县住建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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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变更手续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县住建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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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延期手续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
县住建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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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乙级)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9 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建设部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
县住建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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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园林绿化资质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湘建建(2008)15号(二)申报程序: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一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二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建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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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政资质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湘建建〔2008〕15号)(二)申报程序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经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报。 |
县住建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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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勘察设计资质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3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县住建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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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科技推广项目申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9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没有具体规定) 《湖南省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建科[2011]258号第八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或单位的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推荐本地区申报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在湘和省属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协)会可推荐本单位申报的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建设科技项目计划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或单位的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
县住建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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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历史建筑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县住建局 (规划办)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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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造师执业资格(二级)注册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县住建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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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一)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3+5”(环长株潭)城市群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建设管治规划等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4.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的建设项目需经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 |
县住建局 (规划办)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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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我省全民所有制和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由省、地、州、市建委(建工局、处)实行统筹管理。 中央在湘建筑企业(已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的除外)、省直各厅局建筑企业、县以下的城镇街道、农村建筑队(企业)待今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逐步纳入统支管理范围。 建筑行业中不属于按基建项目收取劳动保险基金的单位,直接参加当地退休基金社会统筹,不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已由民政部门支付离、退休费和退职费的人员不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企业中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
住建局 |
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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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住建局 (规划办) |
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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