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2026-2365288
  • 发布机构:县住建局
  • 生成日期:2026-03-02 08:38:29.0
  • 公开日期:2026-03-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组织考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证书的报名通知

来源:县住建局 2026-03-02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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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升监督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配齐配强符合法定要求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规定》及《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要求,现组织全局符合条件的在岗在编工作人员报名考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范围

  本局所有在岗在编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人员报考条件的工作人员(具体条件参照住建部令第 5 号、建质〔2014〕153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含工程类专业学历、相关工作经历等)。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截止时间:2026 年 3 月 5 日 17:00(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地点:局 4 楼政工人事股;

  3.联系人:黄杏红

  三、报名要求

  1.符合报考条件的工作人员需自愿报名,如实填写报名相关信息,确保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报名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如有)、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份,复印件需加盖个人签名确认;

  3.本次报名为质量安全监督证书考取的统一登记,后续考核培训等相关事宜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另行安排,请报名人员保持通讯畅通。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证书是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必备资质,事关我局监督机构合规运行和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各股室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报名参考。

  2.严格审核,确保合规。报名人员需对照报考条件自行核查,确保自身符合相关要求。局相关股室将对报名人员资质进行初审,确保报考人员信息真实、条件合规。

  3.统筹安排,保障备考。各股室要合理统筹工作安排,为报名备考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时间和条件,确保工作人员兼顾本职工作与证书考取备考,切实提升我局质量安全监督队伍专业水平。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及相关政策依据

  局政工人事股       

  2026年3月2日        

附件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及相关政策依据

  一、监督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③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2.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五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②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③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④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3.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8〕168号)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施工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护保证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168号文附件1《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标准表》第3.2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设的:市州级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区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4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合并的:市州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质监人员不少于7人,安监人员不少于8人;县市区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质监人员不少于2人、安监人员不少于3人。”第3.3项“人均监督工作量超过上述规模的,应按人均工作量标准增加相应数量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应数量的工程类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二、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十三条:①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②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③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④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三、安全监督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六条:①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②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③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④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4〕43号)要求,安全监督人员换发电子证照需填写《执法证书》信息,且经咨询住建部质安司施工安全监管处,得到如下回复:“住建部法规司明确要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持证人员必须同时持有《行政执法证书》,且全国各省应按部级有关要求落实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