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执法事项清单
(一)行政处罚(共12项)
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2、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3、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5、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是超过最高库存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7、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8、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备案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的内容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9、粮油仓储单位在场地、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方面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0、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1、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2、陈化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二)行政确认(共2项)
1、粮食收购者质量检验能力
2、粮食收购资格确认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三)行政检查(共9项)
1、粮食收购资格检查
法律依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2、粮食收购活动检查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
3、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检查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粮食库存检查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6、粮食质量检查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7、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
四十七条
8、粮油仓储检查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9、地方储备粮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