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2024-2173603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2024-03-25 09:13:14.0
  • 公开日期:2024-03-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行政监管执法职责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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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门职责

  1、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管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县市场监管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主管本县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组织指导全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管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主要职责: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具体工作事项:

  承担权限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组织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章案件,取缔无照经营。

  3、主要职责: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市场监管部门法定职能职责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

  具体工作事项:

  指导监督全全县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查处监督商品交易市场、网络经营者违法行为。

  4、主要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具体工作事项:

  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案件。

  组织、指导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5、主要职责: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具体工作事项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6、主要职责:根据省市场监管行政管理局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方面的垄断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

  具体工作事项: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方面的垄断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

  7、主要职责: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8、主要职责:组织指导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具体工作事项:

  指导开展各类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组织本局登记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并进行抽查。查处信用公示违法行为。

  9、主要职责: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具体工作事项: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组织、指导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

  10、主要职责: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

  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和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11、主要职责: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具体工作事项: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12、主要职责: 承担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和检测,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13、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承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负责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管理辖区内产品质量投诉和举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根据市局和当地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具体工作事项: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

  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

  组织本系统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的打击行动,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协调跨区域案件的联查协办和大要案件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本系统举报处置指挥系统的规划、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纤维质量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活动;组织开展纤维质量违法案件的查处;受理投诉、申述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14、主要职责: 承担县内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参与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全县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查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15、主要职责: 负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 依法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事项: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16、主要职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具体工作事项:负责组织实施案件督查督办机制、稽查执法与日常监管衔接机制等稽查制度

  协助查处跨区域案件和重大违法行为

  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

  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17、主要职责: 依法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安全

  18、主要职责:指导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具体工作事项:指导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开展食品药品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9、主要职责:对酒类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事项:负责酒类行政执法工作。

  20、主要职责: 负责全县范围内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负责价格违法行政执法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1、管理事项:农药监管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领域的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相关部门:农业局

  职责分工: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负责指导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农药产品登记,并负责登记产品质量监管。

  相关部门:安监局

  职责分工: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进行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工信局

  职责分工:负责农药行业管理,承担全县农药(含卫生杀虫剂)生产定点核准和生产批准书审核。

  相关部门:商务粮食局

  职责分工: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相关部门:环保局

  职责分工:指导监督市县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林业局

  职责分工: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生局

  职责分工: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案例 :个体户王某销售劣质农药,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确认,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农业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行政部门都具有管辖权。后两部门经协商,根据发现案情的情况,按立案在先原则由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管理事项: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管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食用或非食用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

  相关部门:畜牧局

  职责分工: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3 、管理事项: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古生物化石的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国土资源局

  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负责打击非法发掘、非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4、管理事项: 非法使用童工监管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吊销其营业执照。

  相关部门:人社局

  职责分工:负责对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民政局

  职责分工: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可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的建议,撤销其登记。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3、劳动部、财政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力字〔1992〕27号)

  5、管理事项: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组织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相关部门:商务粮食局

  职责分工: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相关部门:发改局

  职责分工: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相关部门:环保局

  职责分工: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相关部门:住建局

  职责分工: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相关依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案例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6 、管理事项: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安监局

  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相关部门:环保局

  职责分工: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相关部门:交通局

  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生局

  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相关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案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增加“液氯”这一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安监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该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该企业废弃剧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环境管理登记和调查相关环境污染事故;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该企业有关剧毒化学品的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生部门负责该企业在发生中毒事故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并查处该企业的违法经营剧毒化学品等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剧毒化学品的行为。

  7 、管理事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管理,监督、检查、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

  相关部门:文广新局

  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经营活动。

  相关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8 、管理事项: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

  相关部门:市场和质理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指导监督县级市场监管局做好结案前文物安全和保护和结案后的无偿移交工作。

  相关部门:文广新局

  职责分工:负责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等移交部门移交文物的鉴定、接收及指定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配合移交部门做好未结案文物的暂存工作。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指导县级以上公安局做好结案前文物安全和保护和结案后的无偿移交工作。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1999〕017号);3、《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公安、海关罚没文物移交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120号)

  9 、管理事项:保健食品监管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全县市场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抽样及风险监测。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生局

  职责分工:负责指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有毒原料、试剂及兴奋剂原料安全监管,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监管。

  相关部门:安监局

  职责分工: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ā罚�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案例 :某保健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利用媒体、宣传册等宣传某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称“适合各个时期的肿瘤患者”、“明显降低肿瘤复发与转移的几率”、“全国服用肿瘤患者数已超过50万”等,严重误导肿瘤患者。该媒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测到该违法广告后,将违法广告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10、管理事项: 化妆品监管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全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部分化妆品的审核、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消防安全。

  相关部门:安监局

  职责分工: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生局

  职责分工:负责医疗机构煎药规范的监管。

  相关依据: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6、《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案例 :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标准的审核、备案,消防部门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消防安全设施的审核和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化妆品广告发布的监管。

  11、管理事项: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查处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对生产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依法处罚, 对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依法处罚。

  相关部门:公安消防大队

  职责分工: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案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发现某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际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市场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及时查处。

  12、管理事项:无证无照经营管理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经营须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行为。

  牵头组织、协调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依法查处食品经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需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法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品的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以及其他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相关部门:住建局

  职责分工: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后才能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国土局

  职责分工: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文广新局

  职责分工: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广播电影电视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广播电影电视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生局

  职责分工:依法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环保局

  职责分工:依法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安监局

  职责分工: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认证认可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案例:群众举报一家无证无照企业生产经营水泥,市场监管、质监、环保等部门联合进行执法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水泥的行为进行了查处,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依法调查和处理。

  13、管理事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相关部门:安监局

  职责分工: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文广新旅游局

  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

  案例:某县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座城市商贸综合体,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住建部门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14、管理事项:非机动车登记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生产的非机动车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监督。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条。

  案例:某人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后依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15、管理事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对(1)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2)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3)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机构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等问题的进行处罚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对:(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2)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3)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4)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6)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进行处罚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

  案例:根据上级安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对本县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某安检机构使用未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并涉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公安机关对上传的视频、照片进行了分析查验,并对现场检验过程进行了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检查材料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6、管理事项:燃气设施安全运营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压力管道制造、安装及使用的日常监管,负责对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进行日常监管。

  相关部门:住建局

  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道的管道工程设计资质、设计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运行安全监管及参与事故调查。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7、管理事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管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房屋市政工地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除外)。

  相关部门:住建局

  职责分工: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管。

  相关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8、管理事项: 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对使用中属于计量器具的医疗器械的检定情况实施监管。负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生局

  职责分工:负责对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管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案例:某患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反映某医院在用心电监护仪、B超和X光机未进行定期检定,仍在继续使用。根据举报情况,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医院心电监护仪的进货渠道是否合法、产品是否合法等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计生部门对该医院继续使用未经校验的监护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医院的心电监护仪、B超和X光机是否进行定期检定、校准进行监督检查。

  19、管理事项: 食品生产监管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及餐具洗涤剂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净含量和商品包装的计量监督检查。

  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农业局

  职责分工: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生局

  职责分工: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协助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相关部门:商务粮食局

  职责分工: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负责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13〕57号)。

  案例:县食药监部门在检查某白酒生产企业时,在该企业的成品仓库随机抽样,样品经检验发现白酒中塑化剂超标,食药监部门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初步判定该事项可能是由于企业所用塑料管道中塑化剂迁移引起,食药监部门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此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该企业所用的塑料管道及白酒所含塑化剂进行对比检测分析,认为是使用塑料管道造成白酒中塑化剂超标,建议企业用不锈钢管道代塑料管道。

  20、管理事项: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农业局

  职责分工: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农贸市场畜禽宰杀并销售行为)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初级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工信局

  职责分工:负责食品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全县食品工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物资储备和物质组织工作。

  相关部门:林业局

  职责分工:负责食用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生局

  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

  相关部门:商务粮食局

  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区县(市)商业网点规划,规范城市商业设施建设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拟订商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发性用粮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教育局

  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及周边环境的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指导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相关部门:盐务局

  职责分工:负责依法对从事食盐批发、零售等须经盐务管理部门许可、审查同意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案例:某地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家果蔬店销售的土蜂蜜存在质量问题,怀疑掺假。该款土蜂蜜盛放于透明玻璃瓶内,瓶上无标签标识,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提供产品的农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不能定性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进入流通环节后的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进行监督性抽检,并根据不合格结果予以查处。经调查,掺假行为发生于农户制作产品阶段,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信息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对掺假农户予以查处。

  21、管理事项:食品安全监管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负责监督管理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相关部门:农业局

  职责分工: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林业局

  职责分工: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手局

  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相关部门:商务粮食局

  职责分工: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案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若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公安部门将介入进行立案侦查。

  22、管理事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

  相关部门:安监局

  职责分工: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指导区、县(市)安监部门对烟花爆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对验收结果进行监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交通、市场监管、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

  相关部门:交通运输局

  职责分工:负责烟花爆竹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承运烟花爆竹行为。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

  案例:为防治环境污染,某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为此公安、安监、质监、市场监管等部门需要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其中,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质量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和打击力度等。

  23、管理事项:饭店安全监管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相关部门:文广新旅游局

  职责分工: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相关部门:安监局

  职责分工: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生局

  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相关部门:药监局

  职责分工: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饭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 2010)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案例:某四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该星级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24、管理事项:国有土地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房屋的电梯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住建局

  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以及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负责非住宅装修施工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对危险房屋治理施工(如维修、翻建、重建等)实施建设施工审批手续。负责建筑幕墙施工阶段管理,即检查既有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备案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工程档案是否已向城建档案馆移交。负责全县既有房屋结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白蚁防治灭杀管理工作;参与防汛防台(雪)工作;指导、监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负责对既有建筑幕墙使用阶段管理,监督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维护责任

  相关部门:公安局(消防大队)

  职责分工: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国土局

  职责分工:负责供地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湖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6]291号《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案例:某小区已建成使用的住宅消防、电梯设施发生安全问题,由消防、质监等专业部门负责管理执法;发生违法装修,擅自改动承重结构的,由房管部门负责管理执法;发生因房屋建设施工质量问题的安全隐患,由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发生玻璃或石材幕墙安全隐患,由房管部门督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建设部门制定的维护标准规范落实,涉及设计施工缺陷的,由建设部门负责管理执法。

  25、管理事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全县车用油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查处生产不合格车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环保局

  职责分工:负责城区空气质量动态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发布空气质量信息,组织建设大气污染预警体系;负责全县工业大气污染源监控管理,环境执法监察;组织实施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与市商务局共同联合相关市直部门组织开展城区油气回收治理;划定“禁燃区”范围,组织各区县(市)政府开展禁燃工作;督促水泥、化工、有色等重点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牵头组织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工作,加强正面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

  职责分工:制定并实施辖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大气污染源治理、产业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推广、垃圾和秸秆禁烧、生态保护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相关部门:监察局

  职责分工: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问责,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相关部门:政府办

  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县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负责对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相关部门:住建局

  职责分工:负责全县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组织创建绿色建筑工地;负责混凝土搅拌站、水泥搅拌站的搬迁和监督管理;负责绿色建筑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广绿色建筑。负责全县建筑垃圾(含渣土、砂卵石等)运输审批管理、负责道路冲洗保洁和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防治等指导监督;配合市林业局实施“三年造绿大行动”;指导区级政府负责道路冲洗保洁和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防治等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查;制定城区“绿线”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相关部门:规划局

  职责分工:负责编制并实施城市规划,审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率等指标,引导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区域空间格局。

  相关部门:发改局

  职责分工: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制定实施我县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严格产业准入;指导监督煤炭、电力、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的行业管理;负责并组织实施全县煤炭消费总量的控制、统计及监管体系建设;引导、推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利用,提高新能源使用比重;参与推进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相关部门:工信局

  职责分工:负责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相关部门:公安局交警大队

  职责分工:负责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对黄标车闯禁行为依法处罚,在限行区设限行标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协助淘汰黄标车,实施黄标车强制报废。因未找到相关依据,建议将“相关部门”中的“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及相关职责分工删除。

  相关部门:交通局

  职责分工:推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营运汽车;负责组织淘汰城区黄标公交车和出租车;督促城区油罐车业主单位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相关部门:商务局

  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和协调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与市环保局共同联合相关市直部门组织开展城区油气回收治理

  相关部门:林业局

  职责分工: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三年造绿大行动”。

  相关部门:农业局

  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督促各乡镇政府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农作物秸秆机械收割还田、堆沤还田以及秸秆腐熟剂的应用。

  相关部门:气象局

  职责分工:负责灰霾天气观测、预测、预警和研究,联合市环保局实现部门间大气环境相关信息数据的共享。

  相关部门:科技局

  职责分工: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并支持大气污染成因研究和防治技术的研究、应用及推广。

  相关部门:财政局

  职责分工:负责合理安排大气污染防治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

  相关部门:教育局

  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大气污染防治教育进学校,推动环保教育更深层次渗透进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

  26、管理事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依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的计量检定工作实施监管,严格计量检定、认证与资质管理。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达不到《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要求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法注销其市场监管营业执照。

  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

  职责分工: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等工作的管理和执法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市级下达的淘汰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环保标志核发;受理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相关部门:环保局

  职责分工:牵头协调本县行动计划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建立健全环保标志核发数据库和在线监控系统;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配合实施好限行措施等工作。加大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的宣传力度,组织、引导媒体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相关部门:发改局

  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收费政策,并监督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相关部门:工信局

  职责分工:负责依法动车生产企业(含改装企业)从事车辆非法改装、违反规定擅自销售车辆二类底盘的依法查处。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如开展道路机动车排气污染联合执法行动,完善黄标车限行政策;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注销管理和外地车准入管理;向省公安部门申办遥感检测不达标处罚代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协助环保、商务、质监等部门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报废监管等工作。

  相关部门:财政局

  职责分工:落实行动计划县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

  相关部门:交通局

  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汽车;负责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加强《道路运输证》核发管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进一步强化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严格实施机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强化维修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从事车辆非法改装、承修已报废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予以严查。

  相关部门:商务粮食局

  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案例: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淘汰,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及环保标志核发;由县委宣传部加大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的宣传力度,组织、引导媒体开展相关宣传活动;由县物价部门制定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由县工信委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由公安交警部门协助:年检中严把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车准入关,开展道路联合执法,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和对闯禁行为依法处罚,实施黄标车强制报废;由县财政部门制定落实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经济补贴政策;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褂嘶票瓿岛屠暇沙档那謇碚傩卸炕曰滴奁笠档墓芾恚细袷凳┗导觳庥胛ぶ贫龋炕薇曜蓟⒐娣痘ㄉ瑁欢源邮鲁盗痉欠ǜ淖啊⒊行抟驯ǚ匣怠⑹褂眉倜拔绷优浼藁档挠枰匝喜椋挥上厣涛癫棵呕嵬喙夭棵偶忧慷蕴蕴票瓿导袄暇沙祷厥詹鸾夤ぷ鞯募喽焦芾恚挥上鼗繁2棵抛橹凳┗蹬牌廴炯觳夂突繁1曛竟芾恚挥上厥谐〖喙懿棵鸥涸鹋浜舷喙夭棵哦晕シü蚁喙胤煞ü妗⒋锊坏健对谟没蹬欧盼廴疚锛觳饣辜际豕娣丁罚ɑ贩2005]15号)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要求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法注销其市场监管营业执照;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的检定工作;由县机关事务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及老旧车的淘汰工作。

  27、 管理事项:超限、超载运输管理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对治超工作所用的检测仪器的计量检定情况进行监管;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和窝点; 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货物集散站(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相关部门:交通局

  职责分工:组织路政、运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加强经营性货运站、货物集散地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加强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加强运输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相关部门:公安局(交警大队)

  职责分工: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违规和非法车辆登记使用;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部门:工信局

  职责分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会同相关部门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和企业治超宣传工作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8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试行)》。

  案例:我县治超办组织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超限超载”专项整治行动,在某县一治超站点查获一辆货车,现场查明该货车严重超载,并涉嫌非法改装。公安部门对超载货车、驾驶人依法进行了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线索对非法改装该车的汽车修理店进行了查处;公信部门对该车的出厂合格证和公告信息进行了检查。

  28、管理事项:机动车维修经营监督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管理。

  负责发放市场监管营业执照,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相关部门:交通局

  职责分工:负责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负责全县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和维修经营行为的日常管理。

  相关部门:安监局

  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管理。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负责公共场所秩序监管,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管理。

  相关部门:环保局

  职责分工:负责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

  案例:某机动车维修企业申请机动车维修许可,先由市场监管部门发放市场监管营业执照,然后由道路运输部门对申请企业的人员、设备、场地、计量设备检定、环保、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核准,最后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9、管理事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等,违反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部门:教育体育局

  职责分工: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案例:某地教育局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时发现一店铺店名违反语言文字相关规定,要求整改但店主不听。为此,该地请示省教育厅和市场监管局,两厅局的答复一致。根据职责分工,教育部门监督检查,市场监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0、管理事项:校车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相关部门:安监局

  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相关部门:教育体育局

  职责分工: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相关部门:交通局

  职责分工: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相关部门:工信局

  职责分工: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县内校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加强技术改造,协同指导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促进研发生产和推广先进适用型校车。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相关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湘教发〔2013〕6号)。

  案例: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 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 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 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31、管理事项: 医疗机构药品监管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管。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生局

  职责分工:负责药品使用控制制度、处方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管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家食药总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4、《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

  案例:一患者服用某医院药品后出现不适。接到反映后,卫计委应对该医院处方、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院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依法进行检查和抽验,并依法进行查处。

  32、管理事项:医疗器械监管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临床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质进行认定初审;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组织对引起突发、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生局

  职责分工: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的处理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参与对引起突发、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相关依据: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3、《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卫医管发〔2010〕4号)。

  案例:多名患者在植入一家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的骨科接骨板时发生断裂的群发事件,食药监部门和卫计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食药监部门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对原材料采购使用、生产工艺、质量检验控制和经营环节的追溯性进行排查,卫生部门对手术过程的产品植入临床操作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排查,最终查明原因排除隐患。

  33、管理事项:疫苗监管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疫苗的质量和疫苗储存、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生局

  职责分工:负责第一类疫苗采购、分发、预防接种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监管,疫苗储妗⒃耸浠方诘募喽焦芾怼�

  相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案例:检查某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卫计委对其疫苗采购、分发、预防接种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采购、存储、运输疫苗的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检。

  34、管理事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管。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负责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生局

  职责分工: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农业局

  职责分工: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案例: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5、管理事项: 放射性药品监管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的日常监管。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生局

  职责分工: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日常监管。

  相关部门:环保局

  职责分工:负责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的日常监管。

  相关依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

  案例:某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需要使用放射性药品,应先向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向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36、管理事项: 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管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室的日常监管。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生局

  职责分工: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行政管理。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8号)。

  案例:某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中应包括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37、管理事项: 中药代煎监管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代煎中药的药品质量监管。

  负责依法实施市场监管监管。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生局

  职责分工:负责医疗机构煎药规范的监管。

  相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家食药总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

  案例:一患者服用某医院委托某单位代煎中药后出现不适,接到反映后,卫生部门应对该医院处方、调配、使用和代煎等环节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院购进、储存、调配和代煎中药饮片质量依法进行检查和抽验,并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对代煎单位合法性和经营规范进行核实,并依法查处。

  38、管理事项: 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情况进行监管。

  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依法监管。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生局

  职责分工: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并依法对其生产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管

  相关依据:卫生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

  案例:在食品安全整治期间,卫生部门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无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为此,卫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将产品流通的情况通报食药监管部门,将无证营业且作业场所无法达到要求情况通报市场监管部门。食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该企业产品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他们未建立索证、查验制度予以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因无法取得卫生监督合格证,注销营业执照。

  39、管理事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实行市场监管管理。

  相关部门:安监局

  职责分工: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全县各地监督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对跨市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实地核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牵头制定、实施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全县批发经营、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部门:商务粮食局

  职责分工: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生局

  职责分工: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部门:交通局

  职责分工: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部门:环保局

  职责分工: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查处。

  相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案例:省安监局组织对易制毒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超出许可数量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省安监局责成县级安监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吸取教训,进行整改,经县级安监部门确认后,恢复生产业。

  40、 管理事项:药品监管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和监督药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药品安全。

  相关部门:发改局

  职责分工:负责制定落实行政收费标准。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指导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1、管理事项: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流通、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管。

  相关部门:计生和卫生局

  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B超管理、定点凭证引产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负责“两非”案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打击溺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市场监管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查处

  (三)直销监督管理

  (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五)市场监管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

  (六)企业公示信息监管

  (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

  (八)纤维质量监督

  (九)特种设备监管

  (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十一)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生产监管

  (十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监管

  (十三)检验机构监管

  (十四)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十五)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

  (十六)规范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

  (十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十八)对属地管理的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十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监督检查活动监管

  (二十)质量监督重大案件查处

  (二十一)重要工业产品生产监管

  (二十二)对属地管理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二十四)保健食品监管

  (二十五)化妆品监管

  (二十六)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管

  (二十七)药品生产监管

  (二十八)药品流通企业监管

  (二十九)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监管

  (三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

  (三十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

  (三十二)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对属地管理的市场监管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级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的单位或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市场监管机关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市场监管机关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市场监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处理: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2)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3)干扰、阻碍对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

  (4)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5)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冲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并且工作人员无主观过错的;

  (2)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是,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3)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4)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5)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6)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在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执行而造成执法错误的。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执法错误的除外。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查处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

  1、依法应由县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2、在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涉及登记事项的违法案件;

  3、省市场监管局、市政府等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4、县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管辖的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查处方式

  (一)直接查处: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第28号令)组织力量直接查办。

  (二)交办督查:由平江县市场监管部门向案发地市场监管机关下发案件交办函,并通过催办、查卷等方式予以督查,或者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采取指定管辖方式立案查处,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三)挂牌督办:由平江县市场监管部门向案发地市场监管机关下发案件督办函,可抄告当地政府。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案件全程跟踪督查,必要时可以抽调其它地区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督办。

  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直销监督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县从事经营活动的直销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

  (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直销员的计酬等违规行为;

  (四)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由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平江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由平江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查处;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每个乡镇所设直销联络员,县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罚款;

  (三)依法取缔;

  (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五)吊销营业执照、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抽检工作权限。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市场监管局要求组织开展全县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样品抽检和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制订抽检计划及方案。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当提前制定抽检工作计划及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工作计划应当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三)抽检工作程序

  1、实施抽检。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抽检。

  2、初检结果及告知。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开展检验工作,要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抽样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被抽样的经营者,被抽样的经营者的检验结果通知书由抽样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送达。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3、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要求分别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样品。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抽检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

  (五)市场监管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循惯例、同等对待。

  (二)过罚相当原则。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综合裁量原则。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要全面考量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

  (四)程序正当原则。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制裁违法行为是手段,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是目的。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内容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细化、量化项目,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一)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细化、量化项目

  对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选择发生违法行为较多的项目、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面广的项目、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或者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成倍数增长的项目,进一步细化、量化。对处罚数额较小、发生频率较低的处罚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不予细化、量化。

  (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对法定处罚依据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各种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定处罚依据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定处罚依据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

  1.处罚种类的选择标准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可供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选择的,对社会危害轻微的违法行为,优先选择谴责性和告诫性的罚种,如警告、责令停止违法、限期履行义务等;一般违法行为,优先选择可以直接制止违法行为危害的罚种,如责令停止发布,没收侵权物品、伪劣商品等;在财产罚中,优先选择没收当事人的违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其次选择罚款予以附加惩罚;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行为能力、资格的罚种为最后选择,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等。处罚依据规定罚款必须与其他罚种并处的,不得单处罚款。

  2.处罚幅度的细化标准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一,不予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已消亡;违法行为终止后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细化标准。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而言,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罚款额的30%以下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三,从重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而言,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罚款额的70%以上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从重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当事人有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胁迫、欺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湖南省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参照标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标准予以量化。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完善对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监督。在案件核审、案卷评查、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应当加强对自由裁量部分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在自由裁量中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企业公示信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公示信息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登记、备案信息;

  (二)企业年度报告;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其它公示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锌梢晕谢峒剖κ挛袼⑺拔袷κ挛袼⒙墒κ挛袼茸ㄒ祷箍股蠹啤⒀樽省⒆裳认喙毓ぷ鳎婪ɡ闷渌棵抛鞒龅募觳椤⒑瞬榻峁蛘咦ㄒ祷棺鞒龅淖ㄒ到崧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二)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定向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

  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2、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3、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4、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5、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6、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县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不定期地对全县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许可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2、不定期抽查。对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切实履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获证的计量器具(含国家重点、非重点管理)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产品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检查情况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对于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对于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对于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4、对于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5、对于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6、对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予以撤销,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八)纤维质量监督

  为加强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的质量监督,维护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的市场秩序,保护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经营者(含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在经营活动中的纤维质量实施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经营者履行质量义务是否符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70号令)、《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

  2、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4、收购、加工的纤维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5、加工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要求;

  6、承储国家储备棉的质量是否经过公证检验;

  7、纤维经营者(含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等行为;

  8、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1至2次,在每年纤维的收购加工时期组织各地开展监督检查。

  2、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向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经营者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查阅、复制与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

  3、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纤维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纤维产品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纤维进行立案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监督检查时,由二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监督检查程序如下: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印发部署;

  2、专业纤检机构负责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经营者的履行纤维质量义务实施监督检查,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工作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专业纤检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棉花加工企业、茧丝收烘企业,应当报告资格认定单位取消其加工及收烘资格。

  对违法行为性质严重,规模大,区域性明显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九)特种设备监管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5、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已经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6、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县级的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3)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4)群众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举报投诉过失属实的,以及检验机构、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生产单位。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县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由县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属于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上一年度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下一年度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2、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其中,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20日为冬春季监督检查重点时段,每年8月20日至10月10日为夏秋季监督检查重点时段。各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地区特点增加确定本地区的重点监督检查时段。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当期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特定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而实施的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4、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5、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重要职责,指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为正确履行该项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对象

  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检验活动,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为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检查内容

  对监督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求,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和检验活动、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合格后处理等工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检查方式

  1、针对监督抽查重点产品有计划地按季度开展抽样、检验和评价,根据风险信息情况,适时组织针对安全性指标或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2、同一企业的同种类产品年度不得多于2次监督抽查。同一实施季度内不得重复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3、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

  4、组织实施对市场(包括虚拟市场和实体市场)上的产品通过买样检测、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通报、舆情收集等多种途径获取产品质量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和预测,进而对生产领域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进行反溯。

  5、针对承检机构开展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四、检查程序

  1、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年度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

  2、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

  3、依据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实施抽样,抽样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1)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方可抽样。

  (2)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明显违法的行为包括:

  ①存在未获得行政许可违法生产的;

  ②存在明显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

  ③存在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④存在未如实标注生产日期或篡改生产日期等行为的;

  ⑤存在其他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严格按评价规则规定的数量抽取。

  (5)不得抽样的情形:

  ①受检企业的产品未列入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

  ②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用于销售的,或非待销产品;

  ③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④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用于出口的;

  ⑤产品或其标识(标签、标志、包装、说明书)明示为“试制品”、“处理品”或者“样品”等非合格品标识的;

  ⑥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评价规则要求的;

  ⑦其他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规定不得抽样的情形。

  (6)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4、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按评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

  (1)承检机构应当做好检验数据溯源性工作,妥善保管、记录各种过程数据;

  (2)评价规则要求需现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3)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4)检验报告应当严格按工作规程要求寄送相关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5、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完成不合格确认工作:

  (1)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2)异议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组织调查并做出书面答复。对需要复难并具备条件的,应当按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复验,并出具复验报告,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6、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予以后处理:

  (1)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3)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7、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不定期开展工作质量飞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工作规程的要求。

  五、措施及处理

  1、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2、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告:

  (1)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2)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3)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4)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追回、修理、更换等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5、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被抽查企业对一般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处理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6、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7、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8、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

  9、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10、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3)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4)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5)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生产监管

  食品相关产品许可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重要职责,包含5类产品。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2、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开展证前抽查,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发证。

  5、发证检验机构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上年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并对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被指定未满一年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可在下一年度提交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填写《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报县局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公室。

  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或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比对试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检查。

  6、县审查中心依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相关考核办法开展审查员年度考核,每年一月底前县审查中心对上年度审查员的日常考核情况、培训学习学时累计情况、抽查监督情况及年度总评价成绩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填写《平江县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年度考核评价表》,考核结果报县局监督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县局要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适时开展证前抽查,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相关县局不予发证,并作出严肃处理。

  2、县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对县局后续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3、审查员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许可审查中心予以暂停审查工作;是审查组长的,同时暂停审查组长工作:

  (1)不认真履行审查员职责,不认真遵守《湖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聘用管理规定》的;

  (2)不按照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进行核查,擅自改变审查程序和内容的;

  (3)在省质监局、市质监局组织的许可前抽查中,所审查的企业抽查结论年度内出现2次不合格的;

  (4)2次无故不参加市许可审查中心的委派任务和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等统一活动的;

  (5)以权谋私,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服务项目等;

  (6)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审查工作的;

  (7)有被投诉审查工作失误或过错,经查证属实的;

  (8)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暂停使用期限依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1-6个月时间。对受到暂停使用处理的审查员,可在暂停使用期满后提出书面恢复申请,由市审查中心视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恢复使用。

  审查员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许可审查中心予以解聘;是审查组长的,同时解聘审查组长:

  (1)不遵守职业道德、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核查,擅自作出虚假结论的;

  (2)不遵守工作纪律,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如向企业提出吃、拿、卡、要、报要求);

  (3)省质监局、市质监局组织的许可工作抽查中,所核查的企业抽查结论年度内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不合格的;

  (4)3次以上(含3次)无故不参加审查中心的委派任务和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等统一活动,以及培训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参与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的有偿咨询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6)有被投诉审查工作失误或过错,且造成严重后果,经查证属实的;

  (7)受到2次以上暂停审查工作处置的;

  (8)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对引起的行政赔偿应依法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的;

  (9)连续2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解聘决定一经做出,不再对当事人恢复聘用。

  4、许可证检验机构利用发证检验工作违反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或违反禁止行为、年度自查不合格、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认其不能保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能力的或者不配合县局监督检查工作的,暂停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一年。由县局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从事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资格;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暂停期满,由被暂停检验机构向县局提出恢复申请,经县局组织专家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恢复其许可证检验机构资格。

  被撤销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从事许可证检验工作。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当地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模�5000元以下的罚款。

  6、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十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监管

  为规范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等行为。

  2、是否存在进口计量器具未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行为。

  三、督检查方式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岳阳市质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统一负责本辖区内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2、不定期抽查。对国家重点监管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切实履行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进口、销售、使用单位的进口计量器具的检查工作。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应将检查情况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使用单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未经市级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进口计量器具未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3%以下的罚款。

  (十三)检验机构监管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检验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检验检测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通过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验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1)计量认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证书;

  (3)新增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发生变化的事项有无重新申请计量认证及标准变更;

  (4)是否超出计量认证证书范围从事检验活动;

  (5)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等开展检验活动;

  (6)是否伪造、涂改、变造检验报告或其数据结果的;检验报告是否有重大缺项;检验报告是否经授权签字人签署;

  (7)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更改检验报告,更改后有无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8)名称、场地、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是否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9)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是否直接开展检验活动;

  (10)监督检查或现场评审发现的整改或不符合项等,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开展检验活动;

  (11)不按规定建立检验记录或信息记录不完整的;

  (12)有无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有无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3)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4)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关键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评审活动监管主要内容

  (1)评审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2)评审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审准则和《湖南省实验室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的要求;

  (3)评审行为是否公正、客观;

  (4)评审结论是否真实反映检验机构的实际状况等;

  (5) 评审组是否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

  2、每年对相关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一次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考核。

  3、根据法定检验和社会服务检验工作需要、社会关注度、问题发现率等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含专项监督检查或飞行检查)。

  4、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评审。

  5、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6、根据实际需求开展检验机构能力验证。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验机构监管程序

  (1)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获证检验机构纳入监管的范围,建立“平江县检验机构基本档案”(以下简称基本档案);

  (2)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初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获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做好检查后的监管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3)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建立平江县重点监管检验机构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同时上报上一级局。

  2、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和细则

  (3)组织实施检查并做出评价。

  (4)通报并后处理。

  3、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对检验服务活动举报或工作任务开展情况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4、监督评审程序

  (1)平江县局根据省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县获证检验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监督评审计划。计划内容包括:监督评审工作要求、时间进度、监督评审实验室名单等。

  (2)县级行业评审组依据年度监督评审计划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县级行业评审组对各技术评审组提交的监督评审报告及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上报县局。

  5、检验机构评审活动监管程序

  (1)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情况派出行政工作人员(不参与评审活动)对评审组的活动实施监督。

  (2)评审组将评审结论报县局。

  6、能力验证工作程序

  (1)平江县局根据《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全县检验机构具体情况,制定能力验证计划。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能力验证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参加验证的实验室范围、时间进度等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2)对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的能力验证实施方案进行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具体实施。

  (3)审核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能力验证总结报告,提出后处理意见,在限定的时间范围内,监督存在问题的检验机构实施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改正;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调整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定检、国家联动抽查、风险监控、专项抽查等工作任务;

  4、不安排工作任务;

  5、暂停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

  6、发现违法行为的,按以下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②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3)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4)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5)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县局将依法予以注销;对存在问题的,责令其整改,责令整改期间,应将计量认证证书、项目附表及CMA章上交管理部门,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所取得的资质认定决定,并予以公布。

  检验机构自被撤销资质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资质认定证书注销手续:

  1、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批准决定的。

  (十四)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现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负责组织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情况。

  (1)检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的情况;

  (2)检查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是否通过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在计量技术法规更新后是否及时参加宣贯等继续教育;

  (3)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所持《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核换证。

  2、检查计量检定人员履行义务情况。

  (1)是否能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2)是否能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3)是否能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4)是否能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5)是否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3、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1)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行为。

  4、检查组织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质量。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做好考务工作。

  (2)是否能严肃考风考纪、遵守保密纪律,是否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在考试中监考人员是否能严格执行好现场监考任务,抓好对计量检定操作技能考试的监督工作,是否存在营私舞弊行为。

  (3)是否能完善后续管理,能否及时将考试成绩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否能及时向县局报送考核情况及汇总表,是否做好对考试成绩的备案工作并保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考核档案两年。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与计量检定机构检查相结合,作为机构检查中的一项重点内容。

  2、不定期检查。与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等考核相结合,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3、组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辖区内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4、对组织考核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视实际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检查《计量检定证》等证件和资料,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问,现场进行计量检定等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等。对组织考核单位主要检查管理制度、考核档案、考务安排、保密和考场纪律、投诉问题等。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上报整改后处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具体如下:

  1、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2、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3、存在《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禁止性行为,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4、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有违法失职、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十五)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

  为加强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立各项计量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及是否按照相关技术法规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2、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3、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5、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6、《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

  7、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8、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9、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不少于2家。

  2、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企事业单位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现场试验、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平江质监局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建标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注销许可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计量标准的许可。

  1、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标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标准证书。

  2、对于存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4、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十六)质量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基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平江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为我局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1、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在省、市质监局公布的基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基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基准。

  3、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十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现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1、建立在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最高计量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2、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

  3、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

  4、是否违反检定规程规定擅自简化检定程序、缩减检定内容。

  5、是否存在伪造数据或未经检定出具检定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6、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等。

  7、检查机构是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重点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机构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不少于2家机构。

  2、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在组织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机构的授权。具体如下:

  1、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2、对于存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存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4、对于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对属地管理的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质量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关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关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关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质监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2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监督检查活动监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为正确履行该项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对象

  本县境内生产、销售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用于评价产品质量指数的代表性产品。

  二、检查内容

  监督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求,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和检验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检查方式

  1、针对监督抽查重点产品有计划地按季度开展抽样、检验和评价;根据风险信息情况,适时组织针对安全性指标或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开展风险监控监督抽查。

  2、监督抽查按照国家和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计划组织实施,一般一年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及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3、组织实施对市场(包括虚拟市场和实体市场)上的产品通过抽样检测、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通报、舆情收集等多种途径获取产品质量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和预测,进而对生产领域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进行反溯。

  4、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并不定期开展工作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工作规程的要求。

  四、检查程序

  1、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年度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

  2、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

  3、依据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实施抽样,抽样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1)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方可抽样。

  (2)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严格按评价规则规定的数量抽取。

  (5)不得抽样的情形:

  ①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②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③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④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⑤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⑥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6)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4、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按评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

  (1)承检机构应当做好检验数据溯源性工作,妥善保管、记录各种过程数据;

  (2)评价规则要求需现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3)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4)检验报告应当严格按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要求寄送。

  5、抽查中几种情况处理

  (1)异议处理。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条件的,应当按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2)拒检处理。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6、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予以后处理:

  (1)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3)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五、措施及处理

  1、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2、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告:

  (1)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2)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3)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4、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追回、修理、更换等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5、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被抽查企业对一般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处理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6、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7、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8、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

  9、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按年度与承检机构签订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责任书,对其实施分类监管。

  10、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11、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3)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4)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5)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一)重要工业产品生产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县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地方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三)开展飞行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四)许可证检验机构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上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并对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被指定未满一年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可在下一年度提交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质检省局或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比对试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发证,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2、县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对市、县局后续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3、审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暂停一年处置:

  (1)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且情节较轻的;

  (2)核查时未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的;

  (3)无故不服从派遣的;

  (4)本年度内参加生产许可证相关培训不满十五小时的;

  (5)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工作综合评价出现“差”的。

  审查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审查员资格,建议省局注销其审查员证书:

  (1)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且情节较重的;

  (2)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刁难企业,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3)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证书的;

  (4)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的;

  (5)出租出借证书供他人使用的;

  (6)虚假宣传证书作用误导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证书有效期内受至二次(含二次)以上暂停处理的;

  (8)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

  (9)未按规定参加补充培训的;

  (10)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许可证工作的;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4、许可证检验机构利用发证检验工作违反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或违反禁止行为、年度自查不合格、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认其不能保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能力的或者不配合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工作的,暂停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一年。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从事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资格;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暂停期满,由被暂停检验机构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恢复申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专家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恢复其许可证检验机构资格。

  被撤销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从事许可证检验工作。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当地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二十二)对属地管理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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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措施是否应明确有哪些具体措施,比如出具执法监督文书及程序)

  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食品药品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法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三)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八)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的施行情况;

  2、国家、省、市部署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成情况,如专项整治、监督抽检等;

  3、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1、对餐饮服务单位许可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2、针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3、针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时段,对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学校(含幼教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配送、旅游景区餐饮单位等重点餐饮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4、组织开展食品专项抽样检验;

  5、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6、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依法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相关文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餐饮单位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对申办证餐饮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核查和办理,对资料和现场不符合要求的的不予发放许可证,对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检查结果更换动态评定等级和年度量化等级,并予以公示。

  责令改正: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对于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查封扣押:有确凿证据或在紧急情况下,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采样送检:对可疑食品或快检阳性样品现场采样,制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后送检,同时可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二十四)保健食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生产企业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合法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以及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情况等。

  1.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检查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压、缓解体力疲劳、减肥类等产品生产企业,查堵可能发生问题的生产漏洞。

  2.《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厂房、设备和设施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及使用;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产品留样和出厂检验是否落实,相关制度是否建立等相关内容。

  3.保健食品委托加工行为。重点检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对产品质量负总责的责任是否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责任是否明确;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过程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各项要求。

  4.保健食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保健食品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

  (二)经营单位检查内容

  销售产品合法性、进货渠道、标签说明书、索证索票制度、各种记录、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1.企业经营保健食品是否通过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3.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

  4.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5.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组织各地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三)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飞行检查和暗访;

  (四)根据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线索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对经营单位进行暗访。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领导指示、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等方式,对生产企业实施检查。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和样品抽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五)化妆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重点:

  1.化妆品原料。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所使用的原料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

  2.生产全过程。重点检查生产的化妆品是否在行政许可的生产项目范围内,是否按照批准或备案的内容组织生产,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批生产记录是否完整有效,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进行卫生质量监控,是否使用禁用组分、未经批准的新原料或者超量使用限用物质。

  3.化妆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套用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行为。

  (二)化妆品经营单位检查重点:

  1.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2.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4.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6.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执法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产品监督抽验;

  (三)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飞行检查和暗访;

  (四)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对辖区内获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巡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2次。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对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增加监督频次。

  可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等方式,对生产企业实施检查。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和样品抽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省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二)不定期开展飞行检查,对于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进行依法处置。对于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的,提出整改建议,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通报相关部门。

  (三)强化监督抽检,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整合国家、省、市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资源,监督抽验工作,制定抽验工作计划,加大对区域特色产品、风险高、问题曝光多产品的抽验力度。获证企业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严格实施整改、强制召回、跟踪抽查等后处理措施。检出非法添加物质,责令停产整顿。

  (二十六)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规范配制行为,保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机构制剂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制剂室的配制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存在未经许可配制制剂的行为。

  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处方配比、生产工艺、包装材料及包装规格的行为。

  (三)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制剂配制的组织机构。明确机构和人员的职责,保证配制的制剂质量和安全。

  (四)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按批准要求进行原、辅、包材供应商审计及成品是否全检后使用。

  (五)制剂配制的物料管理、卫生管理、配制管理、质量管理与文件管理是否按规范要求建立相应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三、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重点。

  (二)实施检查。监督检查应有两名具有行政执行证的监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产品等方式对医疗机构制剂室实施监督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在《现场检查报告》中记录。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并报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可视情况采取整改、移交稽查责令改正或立案查处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制剂室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存在不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情节较轻微的,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视情况进行复查;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责令改正或立案查处。

  (二)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超许可范围配制的行为移交稽查立案查处,按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十七)药品生产监管

  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我县药品生产的质量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药品生产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原料药、制剂、体外诊断试剂、医用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组织生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包括药品GMP跟踪检查);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有因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订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根据监管实际,组织开展抽查。根据投诉举报,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有因检查。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省局交办的任务,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有因检查。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参与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关注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制止药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专项检查可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各级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各级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缺陷的,要求企业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发现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二十八)药品流通企业监管

  为促进药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监管效率,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企业)、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的情况。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药品经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及其附录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三)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是否符合并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开展经营活动。

  (四)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企业是否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医疗机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日常检查;

  (二)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跟踪检查;

  (四)根据举报投诉,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有因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省、市局制订的年度药品流通监管指导意见,结合本县监管工作实际,开展抽查和督查。

  (二)负责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方式以跟踪检查为主。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依法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当年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应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检查。

  (三)结合监管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应当制定工作方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

  (四)根据省、市局药品经营企业GSP跟踪和飞行检查、省药品审评认证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药品GSP认证、药品经营许可、飞行检查中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和检查报告的技术审查,县局督促企业完成整改,视情况组织跟踪检查。

  (五)负责辖区内药品类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其他网站违法违规提供药品信息服务、药品交易服务的情况实施监测;负责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与药品交易服务网站每月在线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台账。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网站现场检查不少于两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缺陷的,责令企业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依法应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九)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监管

  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指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疫苗等品种。为加强特殊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和《反兴奋剂条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安全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未经许可从事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二)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使用类别或品种与批准的是否一致;生产和使用数量需要批准的是否与批准的一致;

  (三)是否建立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否明确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职责,机构各部门之间能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效保证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安全管理;

  (四)是否制定并落实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报残损、销毁制度及丢失、被盗案件报告、不合格品处理等管理制度;放射性药品是否建立放射性药品的使用、观察、质控、废物以及污染和不良反应监测等制度;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按要求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并与公安部门报警系统联网;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否落实双人双锁管理;其他是否实行专人或专人专柜加锁管理;

  (六)核对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账、卡、物是否相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存数是否和省局监控网上数据相符合。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以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在核准许可前进行检查、许可后开展监督检查等,飞行检查及双随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市局的安排部署,对辖区内的特殊药品的经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特殊药品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二)对于投诉、举报的,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且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不按要求整改的,按照管理权限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取消定点经营资格;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管理不规范的,要求其及时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

  (四)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依法应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检验机构、技术审评机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临床试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医疗器械产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专项检查;

  (三)根据媒体曝光和投诉举报等情况开展飞行检查;

  (四)根据监管需要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可以进入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现场、经营企业场所和使用单位实施检查、抽取样品;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二)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三)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四)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监督检查。采取人员询问、资料检查、产品抽查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与被检查单位沟通,最后将检查结果进行反馈。

  (四)落实整改。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情形的,依法移送稽查或者市州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具备原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发证或者备案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许可证或者在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

  (三)已注册的医疗器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注册证有效期未满但注册人主动注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