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2020-166352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2020-03-03 09:52:47.0
  • 公开日期:2020-03-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以案释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来源:县食药工商质监局 2020-03-03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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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二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成为重要的防疫物资。在全国人民上下一心共抗疫情的关键时期,仍有一些不法份子无视法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大发国难财。为了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雷霆出击,查处了一批销售假冒口罩的案件。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30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三阳乡菜市场侧某药店销售的标注生产厂家为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口罩(20个每包)质量很差,涉嫌假冒。接投诉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力量进行调查,在涉事门店及仓库均未发现有涉案口罩库存。我局继续深入调查,发现涉案口罩为平江县贺某进购销售,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贺某于2020年1月21日以0.9元每个的价格从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飘安”牌一次性口罩4万个,并于2020年1月26日、1月27日分两次以2元/个的价格销售3万个,货值金额6万元,实际收款计59997元。2020年1月26日,贺某又以1.85元/个的价格从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飘安”牌一次性口罩6万个,于2020年1月28日以2元/个的价格销售5万个,货值金额10万元。剩余的2万个涉案口罩,贺某放至部分药店零散销售。

我局对上述口罩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上述口罩不符合YY/T0969-2013标准要求,不合格。

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

经查明,当事人贺某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口罩为假冒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生产的产品,且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同时,当事人可查实的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达159997元,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平江县公安局。目前平江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二、法条链接

三、释法评述

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与抗击疫情和群众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更是直接威胁到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对于制假售假的行为,必须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飘安”口罩,经鉴定,并非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以假充真的产品。同时,涉案口罩外包装上标明“医用”,并标注医疗器械注册号,经检测,产品质量并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YY/T 0906-2013标准,在疫情防控期间,属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劣质产品。同时,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口罩可查实的货值达159997元,已经达到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罚根据销售金额的多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在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对待这种犯罪行为,将一查到底,从重从快处罚!目前,除将案件移送公安外,我局已将案件情况通报涉案口罩的进购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力合作,从源头打击制假、售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