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概况
1、职能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依法依权限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行政审批并监督实施关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产销、特种设备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许可,全县生产领域、流通领域、消费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和稽查;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的准入、退出行为;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指导协会、学会、消费者委员会等社会团体工作等。
2、机构设置
根据职责,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设17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工人事股、计财股、政策法规股、食品流通监管股、食品生产监管股、餐饮服务监管股、药品监管股、医疗器械监管股、保健品和化妆品监管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商标广告监管股、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股、市场规范监管股、产品质量监管股、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股、计量和标准质量股;设其他机构6个,分别为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执法大队、平江县食品安全管理协调办公室、平江县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心、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申投诉举报中心、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信息中心;设派出机构13个,分别为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局城关所、天岳所、安定所、加义所、长寿所、龙门所、虹桥所、南江所、梅仙所、童市所、余坪所、瓮江所、伍市所;社团组织2个,分别为平江县消费者委员会办公室、平江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办公室。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只有本级,没有其他二级预算单位,因此,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只有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本级。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17年年初预算数1897.9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643.82万元,上级补助收入49.1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205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409.69万元,主要是根据政府机构改革要求,2016年4月我县将原工商、质监、食药监、商务局的酒管办、卫计委的食安办进行整合成立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支出预算
2017年年初预算数1897.9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423.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15.01万元(包括办公费、水电费、三公经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公用经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9.11万元(主要为住房公积金),项目支出200.6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409.69万元,主要是三局合一,职能整合,监管领域增多。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848.82万元,上级补助收49.1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1697.32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200.6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专项业务费、基本建设支出、对市县专项补助等。其中:商标战略专项支出5万元,打击传销5万元,消费者权益保护10万元,主要用于商标保护、监,打击传销、消费者申投诉、权益保护等方面;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支出20万元,药品、医疗器械监管12万元,食安委工作经费25万元,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测经费40万元,质量强县10万元,主要用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安全监督稽查执法办案、抽样检测等方面;基层站所建设20万元;主要用于新成立3个基层所的建设;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专项19.5万,省对县工商管理专项补助29.6万元,主要用于食品药品工商行政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等。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15.01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 0.06 万元,上升 0.02 %。
2、“三公”经费预算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 75 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 4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5 万元(其中,公公务用车运行费 35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较2016增加 11 万元,主要是三局合一,执法办案监管租车费用增加,人员增加。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