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4月3日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各类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平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下设的本局子页(http://www.pingjiang.gov.cn/pjzjj)上公开。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
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平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地址:/cms/siteResource/upload/site79/uploadfiles/202301/20230110144627971.doc),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提出申请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平江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按要求详细填写有关申请事项后,通过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及时将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邮寄到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通讯地址见工作机构>。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3.申请处理
本局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检验检测相关原始记录、档案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除外)。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平江县三阳乡长冲村东兴大道侧(悦天城小区南北苑中间)
联系电话:0730-3062772
邮政编码:414500
邮 箱:pjxscjgj@163.com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