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被有权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赔偿。
2、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电力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辩、陈述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写《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