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5-11117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5-11-11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5-11-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统计局 2015-11-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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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单位意见 备注
共二项 行政许可        
1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权限内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七条第二款“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二十条“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媒体报道未公开的地区生产总值等重要统计数据前,应当经统计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平江县统计局 保留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平江县统计局 保留  
共五项 行政处罚        
1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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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有关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平江县统计局 保留  
3 对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第二十八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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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拒报,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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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有关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平江县统计局 保留  
共一项 行政奖励        
1 统计人员或集体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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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三项 其他行政权力        
1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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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统计局 保留  
2 组织统计调查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第四条(第一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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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统计工作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平江县统计局 保留  
填表人:王其林                        负责人:邹齐                                                     填报日期: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