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人社发〔2017〕7号
关于张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任命:
张琳同志任监察室主任;
张灵同志任财务股股长;
刘磊明同志任基金监督股股长;
王沙宏同志任企业养老保险股股长;
洪宏同志任政工人事股股长;
陈敏同志任公务员管理股股长;
李汗平同志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股长;
杨阳同志任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股股长;
张华同志任医疗生育保险股股长;
李战略同志任工伤保险股股长;
余孟兰同志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股长;
刘波同志任就业促进股股长;
艾平峰同志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股股长;
李宏纲同志任政策法规股股长;
余东海同志任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
黄芳同志任仲裁院院长;
肖启明同志任档案管理中心主任;
付霞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顾园同志任财务股副股长;
陈文同志任财务股副股长;
李岭同志任企业养老保险股副股长;
顾洁丽同志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副股长;
许青同志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副股长;
罗丹同志任公务员股副股长;
黎静同志任考试培训与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克明同志任仲裁院副院长(兼管劳动关系股工作);
陈巍崴同志任信息中心副主任;
许回村同志任档案管理中心副主任。
免去:
张灵同志原人事仲裁股股长、原人事局监察室主任;
余孟兰同志财务股股长;
舒丽娟同志基金监督股股长;
江幼荣同志企业养老保险股股长、原劳动社会保障局监察室主任;
刘波同志政工人事股股长;
刘磊明同志公务员管理股股长;
陈敏同志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股长;
徐伯明同志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股股长;
李战略同志医疗生育保险股股长;
张华同志工伤保险股股长;
彭世民同志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股长;
赵依群同志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
李汗平同志仲裁院院长;
杨启然同志档案管理中心副主任;
艾平峰同志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沙宏同志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站副站长;
洪宏同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黄芳同志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