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10730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5-20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5-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来源:人社局 2013-05-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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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许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1999]10号);
许可对象:拟申请办理职工退休的企业
许可条件
一、拟申请办理正常退休的职工应符合:男职工年满 60周岁,退休前在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拟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符合:男职工年满 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特别繁重等工种的时间分别要年满八、九、十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三、拟申请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职工应符合:男职工年满 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县以上指定医院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正常退休的需携带:职工人事档案、个人缴费结算单、《湖南省企业职工审批公示情况登记表》、《职工退休审批表》;
二、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需携带:本人申请表、职工人事档案、个人缴费结算单、《湖南省企业职工审批公示情况登记表》、《职工退休审批表》;
三、办理病残退休的需携带:本人申请表、职工人事档案、《湖南省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湖南省企业职工审批公示情况登记表》、《职工退休审批表》。
四、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企业退休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 )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股初审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审核。
(三 )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股负责人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条件进行审核。以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法定正常退休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报请省养老保险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三 )时限:正常退休1个工作日,提前退休30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由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 )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平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 0730-6237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