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笑容在被征地农民的脸上绽放
平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维护了全县的社会大局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使幸福的笑容在被征地农民的脸上绽放。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领导现场考察后认为,平江模式可行,有效,易于操作,在全省独树一帜,值得推介。
我们的作法主要是“四个确保”:
一、党政重视,确保被征地农民维权护权
被征地农民,是改革开放特别是城镇化建设中出现的新型群体,即被征地农民。从2007年起,我局就多次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县委、县政府领导对这一群体的重视。2010年,我局派出调查组,花一个月时间,对城关镇10个村被征地农民状况进行了专项调查。比如城东、城西两村,为支持县城整体建设,将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经营权廉价转让给了政府和开发商,使两村群众变成了真正的“无产者”。一个长期靠土地生存的群体,离开土地以后,对市场经济发生的一切都感到陌生。一无技术、二无文化,三无特长,四无钞票,在这样一个市场经济的社会里,哪里是被征地农民生存的依靠?我们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题,撰写了长篇调查报告,送到了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案头,县委、县政府多次开会研究,下发了平政发[2012]16号文件,印发了《平江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实施办法》。2014年9月,又印发了《平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委县政府领导充分认识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务必切实抓紧抓实。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2012年在全省率先探索实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费提取、分配工作,得到省人社厅的充分肯定。今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这是指导我县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我县又根据新的政策和形势,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务必加强领导,统一协调,我县建立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以及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待遇发放工作,具体经办由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人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安置户口管理和维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全县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充实健全社保经办机构,安排工作人员,确保工作经费,从而保证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先保后征,确保被征地农民有依有靠
近年来,我们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点解决三个问题,概括为三句话:一是用谁的地,就保障谁;二是谁用地,谁出钱;三是为谁收的钱,就记到谁的账户上,谁就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这三句话的基础上,明确了保障范围,确认程序和保障方式:
(一)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及对象。这个问题以前一直搞不死火。我们反复调查研究,权衡利弊,确定对象:被征地农民是指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确定范围,根据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三个年龄段:
第一年龄段为0-16周岁 (不含16周岁);
第二年龄段为16—60周岁(不含60周岁);
第三年龄段为:60周岁以上。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确认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申请呈报工作由征地用地单位负责办理。具体程序为:征地用地范围确定后由征地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农民按不同的年龄段造具花名册,交被征地农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附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式。主要分5种对象:
1、对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外,暂不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偿,到达就业年龄后,作为新生劳动力,按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
2、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计算到个人份额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作为缴费补助存入其本人城乡居民个人账户,专户储存。今后,符合条件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转移接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3、对于第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计算到个人份额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建立个人帐户,按《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确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计发到人与其基础性养老金一并发放。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待遇按国家经 济发展水平相应提高。
4、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身份参加相应现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5、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仍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它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不断修改完善保障办法。今年9月12日,县政府召开第16次常务会议,专门研究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强调,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分配工作,必须根据各时段的政策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一是自今年5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1号)之日起,必须严格按每平方米不少于30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仍按(湘政办发[2010]6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二是在
三、提供培训,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
近年来,我们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引导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在劳动年龄段(第二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未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可免费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由财政列支,具体培训工作结合“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项目进行,并明确规定征地用地单位用工时应当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我局对被征地农民量身定制培训项目,引导和鼓励他们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之路。仅今年全县共培训被征地农民1800多人,培训后有90%以上获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率达到80%。同时,成立了4个就业再就业服务基地,即平江县职业技术学校、林森电脑培训学校、伍市农校、县就业培训中心。通过这些措施,全县有1089人拿到了劳动部门颁发的初级以上的技能证书,有2100多名被征地农民实现再就业。比如伍市镇农校,以被征地农民为重点,科学制订培训规划,加大硬件投入,配强配齐师资,加强教学管理,实行培训对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共投入40万元,举办培训班8期,培训被征地农民730余人次,通过培训有696人就业上岗。通过强化技术培训,提升被征地农民科技水平。全镇逐步形成了生猪科学养殖、高效水果、无公害蔬菜、优质稻、花卉苗木、劳务输出、水面养殖、油茶、有机茶等主导产业。伍市镇农校作为被征地农民培训基地,在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致富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先后被评为“全省示范乡镇学校”、“全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先进单位”、“全县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阳光工程劳动力转移培训先进单位”。被征地农民李燕通过农校培训,大大提升了素质,由原来的打工妹,现已当上了规模企业的主管,月薪4000多元。如今,伍市镇农校已成为全省全市被征地农民培训的一面旗帜,在推动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方面发挥了强有效的示范效应。
四、专户储存,确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是被征地农民的“保命钱”。为此,我们采取刚性措施,强化社保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
1、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不少于30元一次性提取;
2、政府划拨。按5%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5、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使用。征地时收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结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进行。具体办法为:按实收多少补贴多少的原则,由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补贴到户。在考虑到人口计划生育等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下,村组主要以预征地公告时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全体人口平均分配到人,列表造册并公示,经组长签字,村委会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汇总,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财政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拨付。社保经办机构对分配到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及时存入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被征土地10%的土地补偿费的使用。为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其被征土地补偿费的10%不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以村组为单位,征地单位代扣,统一上缴,存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再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确定程序分配到人并张榜公布,由社保经办机构存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由同级财政兜底。
4、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可以转移,可以继承。
(三)严格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征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转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运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转借、截留或挤占、挪用。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和管理机制,同时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计提税费,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并实现保值增值。
二O
(执笔:平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钟华1897407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