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10727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5-20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5-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公示

来源:人社局 2013-05-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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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
许可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66号)
许可对象:拟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的生产经营服务企业
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合法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
三、有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安置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富余职工不少于 60%;
五、有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有必需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保护措施。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许可申请表;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请报告;
三、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户主身份证 (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
六、主办单位资产证明;
七、企业现有职工花名册;
八、企业章程;
九、企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十、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或下岗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十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劳动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内容的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 )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审核。
(三 )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城镇社区就业服务股负责人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 )时限:9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就业服务局主管领导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不予许可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由许可项目承办人办理按省厅统一印制的《证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 )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平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 0730-6237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