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6/2026-2361098
  •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2026-02-09 09:32:45.0
  • 公开日期:2026-02-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2026)平矫警决字第1号

来源:县司法局 2026-02-09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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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6)平矫警决字第1号

  社区矫正对象余**,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 汉 族,身份证号码43062619930127****,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2026年1月3日不假外出前往湖南省长沙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