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6/2024-2169299
  •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2024-03-06 16:48:47.0
  • 公开日期:2024-03-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2024)平矫训决字第018号

来源:县司法局 2024-03-06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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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4)平矫训决字第018号

  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男,200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6306262006********,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24年03月02日上午手机定位APP未签到,依据《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