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6/2021-1815648
  •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2021-05-11 10:25:10.0
  • 公开日期:2021-05-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公布《平江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来源:县司法局 2021-05-1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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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积极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省、市、县工作部署,现将《平江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江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将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附件:《平江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平江县司法局

2021年5月11日

附件1

平江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

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

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2、《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十条: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行政法规

平江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村(居)委会

行政确认

2

法律援助受援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受援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条例》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经济困难证明;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行政

法规

平江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行政许可

3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正)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经营场所证明;

行政

法规

平江县市场监管部门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行政

许可

4

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2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

平江县市场监管部门

合伙人职业资格证明发放部门

行政

许可

5

学历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四)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法律

平江县市场监管部门

教育机构

行政

许可

6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行政法规

平江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行政许可

7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许可延期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行政法规

平江县应急管理局

申请单位,第三方培训机构

行政许可

8

体检证明

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法律

平江县应急管理局

医疗机构

行政许可

9

健康证明

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法律

平江县应急管理局

医疗机构

行政许可

10

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民办学校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行政法规

平江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平江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11

死亡

证明

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条。

行政法规

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行政确认

12

亲  属

关  系

证明表

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

1、《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条。

行政法规

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2、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3、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行政确认

13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行政法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

行政许可

14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六项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行政法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

行政许可

15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行政法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不动产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16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行政法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不动产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

17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行政法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

行政许可

18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行政法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部门

行政许可

19

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行政法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20

有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十二条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行政法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不动产管理部门

其他行政权力

21

计量设备检定合格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十二条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行政法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

其他行政权力

22

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行政法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

行政确认

23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行政法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

行政确认

24

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行政法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

行政确认

25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行政法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安装单位

行政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