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县各级党委(组)、政府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近日,我县出台《平江县贯彻落实<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意见》指出全县各级党委(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组)其他负责人、乡镇(园区)主要负责人、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工作职责。
《意见》进一步建立完善了定期“议安”、领导带头调研检查、履职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约谈、安全问责等六项保障制度,并确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之一。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以及参与优秀公务员、劳动模范等综合性评比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监部门意见。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数据库,对“一岗双责”考核优秀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有力推动我县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