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住房)的专项贷款。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请贷款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
第四条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依法确定贷款最高额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贷款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管理中心负责执行贷款的具体管理措施,负责贷款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批、发放和贷款的回收、结算,并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及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合法购买住房,可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借款申请人在本市范围以外正常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1.住房公积金正常汇缴6个月及以上但欠缴3个月及以上的,在恢复正常汇缴后方能申请贷款;
2.住房公积金已经停缴的,在恢复正常汇缴满6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3.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未达到当年最低汇缴标准的,在达到当年最低汇缴标准、且正常汇缴6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二)近12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合法购买住房,已付清20%及以上购房款,并提供了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
(三)所购住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的,所购住房应为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信用记录良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果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有连续6次及以上或累计10次及以上不良记录的,不能申请贷款。
(六)以本次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
(七)符合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贷款前已办理过贷款,且上次贷款与本次贷款购买的住房非同一套的,在结清上次贷款后可以申请本次贷款;
申请贷款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手续,且与本次贷款所购住房非同一套的,方能申请贷款;如与本次贷款所购住房系同一套的,在补齐提取部分后方能申请贷款。
第七条 审查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应以工资代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工资流水证明作为主要依据,再以其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金额、汇缴比例来反推家庭经济收入金额,并以反推结果作为辅助依据。
推算公式为:个人月收入=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单位汇缴比例+个人汇缴比例)。
借款人的贷款月均还款额与家庭其他债务月均支出额之和,不得超过家庭月均经济收入的50%。家庭其他债务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依法需要偿还的商业银行贷款、信用卡透支、民间借贷等债务。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的80%,且不得超过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一)第一次申请贷款且购买的是首套住房的,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的20%,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80%;
(二)第二次申请贷款或购买第二套住房,并已结清之前相应购房贷款本息的,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额度按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三)第三次及以上申请贷款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发放贷款;
(四)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住房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70%;
第九条 管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家庭经济收入及偿还能力等情况,确定是否贷款及贷款额度。
第十条 贷款最长期限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购买房价较高的住房,贷款需求超过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且又具备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在申请贷款时,以本次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同时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体办法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居住证等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未再婚证明、丧偶未再婚证明),如不能提供,须填写婚姻状况保证书;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人事机构提供的在职在岗及其职务情况证明;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已付购房款的发票(收据)、《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不动产交易发票、缴纳过户税费的发票(收据)、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的银行代发工资存折/卡,近12个月代发工资记录;
(七)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出具借款人
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和《不动产套数证明》(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数据整合后,借款人只提供《不动产套数证明》);
(八)管理中心依法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贷前调查、评估。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应及时开展贷前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的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借款人购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首期付款是否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比例;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是否良好;
(四)借款人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是否正常;
(六)依法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贷款审查人负责对贷前调查、评估结果进行审查。
贷款审批人负责对贷款的额度、期限、抵押、还款方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
(一)管理中心同意贷款的,由管理中心、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二)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再到管理中心办理借款手续;
(三)根据《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将资金划转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或借款人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应自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结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放款手续。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借款人(含配偶)应当以其本次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借款人(含配偶)即为抵押人:
(一)借款人须按管理中心的要求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管理中心负责《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收执保管。
(二)抵押期间,借款人(含配偶)无权处分抵押物,且在抵押物交付使用后,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
(三)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或灭失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管理中心,并在30日内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
(四)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以增加第三方(不含借款人配偶,下同)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借款担保,被担保借款的额度不得超过第三方的当前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36倍与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之和,在被担保借款偿清之前,第三方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手续:
(一)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未达到家庭月债务支出2倍的;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以及家庭收入不稳定,有出现较大变化的趋势和可能性的;
(三)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患有重大疾病的;
(四)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有打牌赌博、拖欠他人债务、吸毒等情形的;
(五)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必要情形。
第六章 贷款回收和偿还
第二十条 贷款回收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供借款人自行选择,具体计算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采取以下任一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银行卡划扣方式。
借款人授权管理中心和发卡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按月从借款人个人银行卡中划扣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二)住房公积金余额冲抵方式。
借款人授权管理中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管理中心每月20日自动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中划扣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三)住房公积金余额冲抵加银行卡划扣方式。
借款人授权管理中心和发卡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管理中心先于每月20日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中划扣资金,不足资金再由发卡银行从借款人个人银行卡中划扣,一并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贷款发放6个月以后,可以选择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要求变更《借款合同》,须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在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经管理中心、借款人、抵押人、第三方担保人等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应当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的监护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借款人委托扣款协议等相关附属协议同时终止。
第八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据《借款合同》或通过诉讼途径处置抵押物,以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本息和实现抵押权的相关费用:
(一)借款人以欺骗等非法方式获得贷款或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三期)及以上或累计六个月(六期)及以上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合法的监护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四)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的监护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或无能力继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五)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时,借款人未按管理中心的要求重新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的;
(六)借款人有损管理中心相关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处分抵押物后,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可依法向借款人、抵押人、第三方担保人追偿;所得价款超过借款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实现抵押权相关费用的部分,应予退还给抵押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等非法方式获得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贷款,限制其五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和申请贷款,并通报其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贷款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