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2015年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7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岳阳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岳阳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关于岳阳楼区管理部在光大银行岳阳分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请示》、《关于岳阳楼区管理部在中信银行岳阳分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请示》、《关于置换君山区管理部新办公场所和购买君山、湘阴交流干部住房的请示》、《关于安排房产信息服务费用的请示》、《关于批准岳阳市农村信用社承办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的请示》等7个事项。并就多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进行了批复,发布了2015年度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副处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7个科室,下设11个管理部,1个执法稽查大队。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11家,比上年新增2家。全年实缴单位4798家,实缴职工29.74万人,缴存26.02亿元,同比增长 14.52%。当年新开户单位348家, 新开户职工2.69万人,净增单位204家,净增职工-0.49万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147.05亿元,缴存余额88.5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1.5%、9.62%。
(二)提取:全年提取18.25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0.14%,比上年同期增加35.32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58.53亿元,同比增长45.3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 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6 家,比上年新增1家。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81万笔23.78亿元,同比增长88.37%、143.65 %。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25万笔82.84亿元,贷款余额56.87亿元,同比增长 18.24 %、40.24%、 47.29%。个人住房贷款率为64.25%,比上年同期增加16.44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年未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应还贷款本金2亿元,实际回收贷款本金2亿元。截至2015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 4.56亿元,余额2亿元。
(四)购买国债:全年未新增购买国债,国债余额0.21 亿元,较上年同期没有变化。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35.31亿元。其中,活期0.85亿元,1年以上定期33.4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 1.06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66.74%,比上年同期增加13.7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34113.98万元,同比增长0.61%。存款利息收入13729.2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20258.25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26.45万元,无其他收入。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9033.8万元,同比降低47.18%。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7819.78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34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389.76 万元,其他支出790.26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25080.18万元,同比增长49.23%。增值收益率2.89%,比上年同期增加0.66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691.1 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890.08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933 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499 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107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3030 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3174.72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3124.08万元,降低0.6 %。其中,人员经费1952.16万元,公用经费1171.9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32.91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6‰。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贷款,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143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29%。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5年底逾期项目贷款0万元,项目贷款逾期率为0‰。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贷款余额的4%。当年未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贷款,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60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8%,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5年底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62%和14.54%。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8%,国有企业占24%,城镇集体企业占2 %,外商投资企业占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8.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5%,其他占1.2%。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68.6%,中等收入群体占25%,高收入群体占6.4%。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4.15万笔、18.25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8.58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5.6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2.64%,租赁住房占0.3 %,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1.42%(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4.5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42%,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62%,其他占1.85%)。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03.44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40.92%,比上年同期增加19.2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4456.52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11.09%,90-144(含)㎡占74.96%,144㎡以上占13.95%;新房占96.09%,二手房占3.91%。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29.53%,中等收入群体占 43.53%,高收入群体占26.94%。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共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5个,贷款额度4.56亿元。其中,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4个3.96亿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 个0.6亿元。建筑面积共65.76万㎡,可解决5571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1 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全部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46.52%,比上年同期增加66.8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没有机构及职能调整。
2.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度共在11家金融机构办理归集业务,分别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和岳阳楼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增金融业务受托机构2家,分别为中信银行岳阳分行,岳阳楼区农村信用联社;共开立预算内专户4个,开户行分别为光大银行岳阳分行1个,中信银行岳阳分行2个,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个,均已按规定向省监管办报备,2015年度没有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3.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0314元,下限为1500元。确定方法为,按照岳阳市统计局发布的岳阳市2014年全部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3438元,最高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0314元,缴存基数下限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500元执行。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根据上级监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中央、省属直管单位及其职工的月缴存基数可参照长沙市公布的月最高标准执行,银行机构及职工缴存基数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9]89号”复函执行。2015年缴存比例未进行调整。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2015年共进行了5次利率调整,其中4次为存贷款利率调整,1次为存款利率调整。所有调整均按照人民银行统一标准执行,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门发文,分别为2015年3月1日(岳市公积[2015]11号),2015年5月11日(岳市公积[2015]41号),2015年6月28日(岳市公积[2015]53号),2015年8月26日(岳市公积[2015]75号),2015年10月24日(岳市公积[2015]89号)。
5.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最高贷款额度由不超过购房款的70%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款的80%;最高额度由50万调整为60万。
6.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
2015年异地缴存公积金,在岳阳买房贷款共有345笔,放贷金额11020万元;在异地购房,在岳阳贷款共有96笔,放贷金额3123万元。
2015年未发放贴息贷款。
7.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缴存政策无调整。
(2)提取政策调整:
一是实行可提可贷政策,先提取后贷款,但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的80%和市管委会规定后的最高限额。同时规定从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五项调控房地产措施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对此时间段内已办理的提取、贷款业务作如下补充:
A、因受当初二套房贷款额度限制,未享受到最高贷款额度比例的,可以由借款人自行选择以下政策之一,使用住房公积金。
①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但提取金额、加上当初贷款金额以及已办理对冲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②可以结清原公积金贷款,重新申请公积金贷款。
B、因受当初“三套(及以上)房不能贷款”政策影响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已办理商业银行贷款的,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未贷款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C、因受当初二套房提取额度限制,未能享受到提取最高提取比例(不超过购房总价)的,可以重新办理提取,但本次与上次提取金额的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因“三套(及以上)房不能提取”的政策影响未办理提取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二是简化业务资料和程序。除死亡、代办、司法划扣提取外,其余提取均取消资料复印件;只需提供原件扫描存档;购房提取业务取消提供国土证;租房提取只需提供家庭工作地或缴存地的无房证明。
职工支持父母(子女)购房取消了婚姻状况及年龄的限制,职工购房在不超过购房款的情况下可同时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业务时,取消“户口证明”、“单位工作证明”和“五险一金”的证明;职工大病提取对象范围由原来本人及配偶变更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额度由原不超过自筹部分的70%改成不超过个人自筹部分;职工离(退)休账户已办理封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或离(退)休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方可办理销户提取。如有多账户无需并户,可逐个办理。
职工在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家庭无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租房居住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职工上年度缴存额的50%,最高不超过12000元。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单位证明、死亡证明、身份证、及由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或遗赠公证书。
职工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凭租住相关证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额度为账户内余额,以后每年提取额度参照租房提取政策执行。
(3)贷款政策调整:
一是首付由30%下调至20%;最高贷款额度由不超过购房款的70%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款的80%;岳阳市城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在岳阳市下辖其他县(市区)购房的,申请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二是临时派驻人员、单位临聘人员最长贷款期限由10年延长至30年;
三是凡属于子女(或父母)购、建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仍不能足额支付购房款的,可以再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父母及子女都在岳阳缴存公积金的,可由职工自行选择以父母和子女作为借款申请人。父母支持子女购、建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对子女的年龄及婚姻状况的限制;
四是本市非岳阳楼区、市直职工在岳阳楼区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额度参照市直、楼区的标准执行;
五是在岳阳缴存外地购房的,以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及办理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决定贷款利率是否上浮,同时借款人不必提供购房所在地的工作、生活证明;
六是放宽湖南省内缴存职工在岳阳市申请贷款时的户籍限制;职工在湖南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岳阳市购、建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住房,在符合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贷款条件下,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不受申请人的户籍限制。
七是适当放宽外省缴存职工在岳阳申请贷款时的户籍限制;职工在湖南省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岳阳市购、建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住房,职工及其配偶不是岳阳户籍,但职工(或配偶)的父母是岳阳户籍,且在职工签订购房合同时,父母的户籍迁入岳阳市的时间已满12个月,在符合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贷款条件下,职工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八是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
8.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除全面运行12329热线外,还新增了12329短信平台,对于职工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进行自动短信提示。
9.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按照(岳市公积[2015]97号)文件,查询、冻结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各管理部受理、办理,具体操作规程按《关于规定职能部门查询、冻结、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的通知》(市公积金[2013]79)号严格执行。
2015年当年无行政处罚,2015年协助法院扣划公积金17件。
10.当年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11.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2016 年3 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