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09929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8-21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8-2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住房公积金政策问答

来源:公积金中心 2013-08-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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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政策问答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为什么说住房公积金具有福利性?
       住房公积金是互助性的基金,具有明显的职工福利性。这种福利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它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形式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这样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三、职工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因患心肌梗塞等重要心脏病、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后遗症、尿毒症等慢性肾衰竭、癌症、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爆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的其他严重疾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况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哪些单位及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负有缴存公积金义务的单位及职工有: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住房公积金是每个单位和职工都必须交纳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只要单位录用职工,就必须为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只要是居住在城镇的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的性质如何,无论其家庭收入的高低,无论其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
4、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5、单位和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能够享受哪些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字[2001]39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在成本中列支,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相应规定,职工个人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所计利息收入免征利息所得税。
6、对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建制和汇缴有何规定?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7、对应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基本权益如何维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者可以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网络等方式提起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及其他通讯方式,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处理结果。(举报电话:0730-8618722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执法稽查大队)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单位整体未开户或欠缴情形,可以采取匿名方式,需准确提供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单位给职工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
8、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责任主体是哪个部门?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责任主体是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稽查大队。
9、对未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未及时汇缴的单位如何处理?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管理中心直接办理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权力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权力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岳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2]14号)。
11、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执行范围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执行范围是: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不依法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的;不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启封、托管等手续的;拒绝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款余额的个人和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个人。
12、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具有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以及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处罚;具有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情形之一,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处罚。具有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成立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之一,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处罚。具有拒绝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执法检查且态度恶劣的;逃避年度审计或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多次催告,明确表示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在本行业或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情形之一,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罚。
     经行政处罚仍未整改的,申请法院实行强制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