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行政职能
一、行政类别:行政处罚
二、工作职能:对县区域内土地、地质矿产、测绘、规划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处罚。
三、法定依据:
第一部分 土地行政处罚
1、非法占用土地
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2、破坏耕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4、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6、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处罚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7、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
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部分 地质矿产行政处罚
1、无证采矿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越界采矿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破坏性采矿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5、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6、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7、不按照规定公示或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二十条。
8、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9、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10、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
处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11、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
处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三部分 测绘行政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2、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3、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九条。
4、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违法转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5、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6、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
7、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
8、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9、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10、损毁测量标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者影响使用效能、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拒不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第四部分 规划行政处罚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2、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3、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