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2016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政国土字第409号审批单批准,同意征收平江县三阳乡潘洪村、金窝村、狮岩村、黛屏源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时间
2017年3月16日。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平江县三阳乡潘洪村、金窝村、狮岩村。
(二)征地位置: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面积:15.9567公顷(239.35亩),其中:水田6.2030公顷(93.05亩)、旱地0.5133公顷(7.7亩)、茶园0.5779公顷(8.67亩)、果园0.2176公顷(3.26亩)、其他园地0.1735公顷(2.6亩)、有林地6.2742公顷(94.11亩)、农村道路0.0972公顷(1.46亩)、沟渠0.1261公顷(1.89亩)、坑塘水面0.4021公顷(6.03亩)、农村宅基地1.2423公顷(18.63亩)、河流水面0.1295公顷(1.94亩)。
(四)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 〔2013〕2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江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3〕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 2014]113号)批复文件、《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5〕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平江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预征地公告》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时间: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5月8日
特此公告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