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地的用途:平江县2017年城镇建设第三批次用地项目(用途: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二、拟征地的位置:平江县南江镇双溪村、马安村、农科村、浆田村、桥东村、桥西村。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发[2012]46号、岳政发[2013]2号、平政发[2013]9号文件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 2014]113号)批复文件、《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5〕8号)执行;
3、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农业生产安置及社会养老保障安置方式安置。
四、其他事项
1、告知之日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种、抢搭建、抢装修,否则,实施征拆时一律不予补偿;
2、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