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8/2023-2137358
  •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2023-03-01 19:46:47.0
  • 公开日期:2023-03-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3-03-01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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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一、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二、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 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 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 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四、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

  五、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六、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七、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 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