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现就我县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制定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情形
申请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应向登记机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继承法律事实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对于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取得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的,申请人本人可就上述待证事项向登记机构作出书面承诺,登记机构认为申请人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可不再要求其提交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直接为其办理继承登记业务。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情形
1.申请人声称继承事实发生时,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2)申请人陈述被继承人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由于死亡年代户籍制度未健全,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2.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登记(非公证),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的,符合以下情形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3.申请人声称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发现申请人实际未积极主动调查取证的;
4.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5.待证事项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共享获取的。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前往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继承登记(非公证)业务,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办件指南》备齐全部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进行研判: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符合适用条件的,告知承诺的方式和内容、虚假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失信惩戒机制等。
(二)全体申请人应在受理人员见证下签署《告知承诺书》,受理人员应就被继承人死亡情况、亲属关系情况、档案保存情况对全部继承登记申请人进行询问。
(三)受理人员应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登记申请材料对申请登记情况进行分析和查验。查验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
(四)受理后,受理人员将拟登记的继承登记事项及申请人承诺事项,在登记机构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工作要求
(一)登记机构应加强政策宣传,将告知承诺制及相关《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登记机构办事大厅、门户网站、公众号进行公示,确保办事群众准确把握“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情形、办理流程及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二)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登记申请人、申请材料和申请内容履行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