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类型:
其他转移登记
2.适用条件:
因离婚析产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产权转移的。
3.申请主体:
离婚协议双方。
民政部门离婚协议约定不动产在原夫妻间转移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民政部门离婚协议约定不动产转移于第三人的,应当由原夫妻双方申请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再申请存量房屋转移登记给第三人,离婚协议约定转移给子女的除外。
4.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2 |
身份证明 |
原件 |
纸质/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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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纸质/电子证照 |
|
4 |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
原件 |
纸质/共享材料 |
注:提交电子材料、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凡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提交。
5.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本。
6、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7.温馨提示
需缴纳土地收益金的,按收费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