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领导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2.4 专家组
3、处置机制
3.1预警发布
3.2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3.3事件等级及应急响应
3.4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3.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3.6 信息发布
3.7 应急结束
4.善后工作
4.1 善后处置
4.2 社会救助
4.3 分析评估
5、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
5.2物资保障
5.3通讯保障
5.4交通保障
6、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和培训
6.2预案演练
6.3 奖励与责任
6.4 监督检查
7、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实施时间
平江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南省旅游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境内旅游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协同应对,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属地为主、就近处置,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等原则。
2、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平江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旅游应急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旅游局局长任副主任,县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运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物价局、县安监局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县旅游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由县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旅游应急委
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全县性和跨区域发生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结束Ⅳ应急响应,对Ⅰ、Ⅱ、Ⅲ级应急响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市应急委,组织协调与落实省市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部署;研究、解决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全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和技术比武;统一发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旅游局。
2.2.2县旅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督查、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县旅游应急委报告,并通报县旅游应急委各成员单位;组织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分析形势,提出对策;协助、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旅游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和帮助措施;承办县旅游应急委日常工作。
县应急办 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县旅游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旅游部门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等工作;参与重大旅游行业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旅游局 综合协调和配合全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参与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承担县旅游应急委办公室工作。
县委宣传部 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对媒体及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加强安全防范,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做好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的工作,做好消防火灾防止,灭火、救援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抢救伤病员和卫生防疫工作,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控制疾病的发生和蔓延;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事发地开展心理救助。
县财政局 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县水务局 掌握提供汛情信息。
县林业局 负责森林火灾及野生动物病原体等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提供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和扑救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时提供地质灾害信息。
县民政局 组织和分配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济物资。
县工商局 维护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市场经营秩序。
县发改局 规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价格稳定。
县安监局 牵头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参与协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县交运局 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铁路、空中运输,组织提供转移旅游者或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后,县旅游应急委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助、警械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信息发布、善后工作等应急工作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综合协调组 县旅游局牵头,县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 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交运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查明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保卫组 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协助,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护组 县卫生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配合,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参与,负责提供应急救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信息发布组 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旅游局负责收集资料,县政府办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发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2.4 专家组
专家组是县旅游应急委的咨询机构,主要由安全咨询、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专业部门专家组成,负责为县旅游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必要时参加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处置机制
3.1预警发布
建立健全全县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县旅游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可能导致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县旅游局根据有关部门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提供的预测分析资料,经报请县政府批准,适时向全县发出相关旅游警告。
3.2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对于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县旅游局在接到信息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决定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事态的同时,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情况、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完整书面报告。
县旅游局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有关上报要求,对较大以上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向县政府、市旅游局报告。
3.3事件等级及应急响应
3.3.1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一般事件(Ⅳ级)、较大事件(III级)、重大事件(II级)、特别重大事件(I级)四级。
(1)一般事件(Ⅳ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和被困,下同),或者死伤10人以下,或者30人以下受伤(包括中毒,下同)的事件。
(2)较大事件(II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死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30人以上6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3)重大事件(I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死伤30人以上60人以下,或者6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特别重大事件(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死伤6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受伤的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3.2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旅游应急委立即报告省旅游应急委,县旅游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做好协调、信息掌握等相关工作;事发旅游企事业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响应。
3.3.3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旅游企事业单位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在县旅游局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4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3.4.1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领队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2)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等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3)县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市旅游局应急办公室;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或发现旅游目的地地区有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领队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服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2)旅游团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团队所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后,旅游团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消毒防疫工作,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落实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旅游团队需经过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发生疫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县旅游局接到报告后,按照旅游团队的行程路线,在本区范围内督促该旅游团队所经过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同时,按要求及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旅游局;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领队人员应立即通过“120”等社会救助平台与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县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4.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县旅游局或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地区的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2)在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承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县旅游局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3.4.4国(境)外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迅速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旅行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并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以接受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3.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等参与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3.6 信息发布
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实施。必要时要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3.7 应急结束
当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时,县旅游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
4.善后工作
4.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影响,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4.2 分析评估
应急结束后,县旅游应急委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县旅游应急委。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开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5、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水上搜救等抢险救援专业队伍是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救助力量。各旅游企事业单位也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救援作用。
5.2物资保障
在充分利用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应急救援资源及救援设施的同时,旅游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必要的应急所需物资储备。
5.3通讯保障
建立健全遍及全县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网络体系,保证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畅通。
5.4交通保障
县旅游局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调度、优先安排,以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6、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旅游局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规和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宣传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6.2预案演练
县旅游局和旅游企事业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同相关部门制订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计划,并结合工作实际,督促旅游企事业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6.3 奖励与责任
对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4 监督检查
县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7、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旅游突发事件:指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旅游者:主要指以旅行游览为目的,以团队或散客形式出行的人员。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