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旅通[2010]6号
关于对全县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文件精神,按照省、市旅游局部署要求,现将我县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范围
平江县辖区范围内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和服务网点。
二、旅行社分社备案
(一)备案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二)备案条件
1.分社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2.分社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3.有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4.分社的名称应当由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
5.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5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6.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3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三)备案程序
1.设立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
2.设立社在完成工商设立分社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旅游局备案。
3. 受理备案的县旅游局对备案材料审核备案后,报送市旅游局备案登记,向设立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四)备案材料要求
1.《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设立社盖公章、设立社负责人签字)。
3.分社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分社公章)。
4.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5.设立社与分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7.增存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复印件)。
8.分社的经营授权书(设立社负责人签名、盖章)
请各旅行社在办理登记备案工作时,携带以上文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其中复印件将交由县旅游局留存。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一)备案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二)备案条件
1.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2.服务网点应当设在设立社所在地的市行政区划内,且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其面积和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招徕、咨询服务的需要。
3.服务网点的名称应当由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服务网点”三部分构成。
(三)备案程序
1.设立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
2.设立社在完成服务网点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旅游局备案。
3. 受理备案的县旅游局对备案材料审核备案后,报送市旅游局备案登记,向设立社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四)备案材料要求
1.《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设立社盖章、设立设负责人签名)。
3.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服务网点公章)。
4.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5.设立社与服务网点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8.服务网点的经营授权书(设立社负责人签名、盖章)
请各旅行社在办理登记备案工作时,携带以上文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其中复印件将交由县旅游局留存。
四、办理时限
县旅游局将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旅行社进行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旅行社将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提交的材料。
县旅游局在受理旅行社申请后,7个工作日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办理登记备案的旅行社可在第15个工作日后领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五、办理部门
根据县旅游局的工作安排,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工作由县旅游局行业管理股室负责。未经旅游局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由县旅游局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址:天岳经济开发区人大办公楼六楼旅游局办公室
联系人:方斌,电话:6286999 13647409047
附:1、《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登记表》
2、《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备案登记表》
3、《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负责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登记表
旅行社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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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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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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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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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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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旅行社分社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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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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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社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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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社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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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社设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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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社工商营业 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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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社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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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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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县(市、区)旅游局意见 |
所在市(州)旅游局意见 |
省级旅游局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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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章)
年 月 日 |
旅游局(章)
年 月 日 |
旅游局(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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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旅行社申请设立分社,须提交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2、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分社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的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3、须提供设立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备案登记表
旅行社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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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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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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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旅行社服务网点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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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网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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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网点服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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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网点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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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网点设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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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网点工商 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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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网点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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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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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县(市、区)旅游局意见 |
所在地市州旅游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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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备注:
1、旅行社申请设立服务网点,须提交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2、依据《旅行社条例》十一条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二十一条规定:
“旅行社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在市(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为设立社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机构。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负责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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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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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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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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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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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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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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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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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旅行社职务属:□任命;□聘任;□其他 现任职务:□经理;□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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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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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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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旅游及相关工作经历 |
起止年月 |
工作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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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贴于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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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单位 |
设立社盖章: 分社(服务网点)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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