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4-08908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4-04-01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4-04-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管理规定

来源:福寿山风景区 2014-04-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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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管发〔20144

 

 

关于印发《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股室:

现将《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附件:

 

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及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浪费,是指我委所有干部职工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机关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控制总量,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财务经营管理股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股室预算。

第五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务股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六条 行政事务办会同有关股室,核定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条 所有支出(除工程建设项目外)必须经分管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超过1000元的报告主任批准,重大支出需召开班子集体会议决定)后,由行政事务办统筹安排,做到日清月结(每月1920日为报帐日),过月不予报销。

第八条 所有支出发票必须由经手人注明支出时间、用途等信息,分管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到出纳处报帐。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1)、成立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导小组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结算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管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财务股长及工程项目分管负责人为成员。(2)、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采用招投标最低报价法,确定施工单位,每个建设项目必须收取施工单位中标价10%的保证金,以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3)、工程建设项目按程序办理有关文件和文书的中介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4)、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预借或结算工程款的,必须手续齐全、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付款。

第十条  公务卡结算制度。所有公务消费,只要具备公务卡刷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消费,外出参观学习(含买火车票、飞机票、住宿等),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在城关和周边地区的公务消费支出,原则上须到安装有POS机商家刷卡消费。

第十一条  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由行政事务办按政府采购规定实施,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第三章 国内差旅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三条 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原则上出差期间不得报销接待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由行政事务办统筹安排、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所有公务接待必须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先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再报财务负责人审批,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接待公函、审批单和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并接受审计。

第十七条 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八条 招待费。1、伙食。接待前来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原则上在食堂就餐,按来客级别、人数决定订餐标准。招待标准为:县局股级干部160/桌,局级领导240/桌。2、县城接待实行定点消费,由行政事务办统一安排。3、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杜绝铺张浪费,来客不发香烟、不打红包、不送茶叶等土特产。来客接待必须报请分管负责人同意,再由行政事务办主任报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统一安排,并完善好“接待审批单”等手续。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办事原则上派公车,如遇公车出差确需租车的,经办人须先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再由行政事务办主任报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统一安排派车,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租车费用以季度结算,报销标准为长沙、岳阳600/趟,其它地区按3/公里计算,不再报销过桥过路费。

第二十一条 公车管理。1、公车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司机要做到爱车护车,不给人情车,不开英雄车,保证安全行驶。2、公车由行政事务办统一调度,负责登记出差的同行人员和目的地及办事事由。3、公车采取打卡加油的结算办法。4、指定专店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并由行政事务办到场核定维修范围和价格,维修费用由财务股统一结付。5、根据行政事务办用车计算里程给予司机0.1/公里的补助。6、安全责任,司机应尽职尽责,严禁一切违规、违章驾车。如出现违规、违章所造成的事故,由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车,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三条 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

第二十四条 不在本单位召开的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严格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和参加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和以培训名义参加非公务活动。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行政事务办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二条 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杜绝浪费行为。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等由行政事务办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十四条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三十五条 各股室本着节约和安全的原则,做到人走灯熄,发现办公室电炉、电脑、电灯、空调未熄,按30/次给予处罚,罚款从工资福利中扣除,正常水电费由财政列支。机关食堂实行承包制。干部职工在机关食堂就餐,伙食标准为每人5/餐(含家属就餐,仅限1人),其中个人承担1/餐,管委会补助4/餐。

第三十六条 印刷费。行政事务办负责所有对外文字材料的把关,公用打印复印机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以双面打印为主。超出办公室设备印制以外的各项制作费用,由行政事务办在定点单位制作,单笔金额在300元以下的必须由股室以上负责人签字审核(单笔金额300元以上的制作需经行政事务办审核),报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按采购程序报批。

第三十七条 办公费用。1、严格控制办公费用开支,一切实物购置(含办公用具)应采用最低价性比,定点、专人负责购买。2、所有办公及生活用具由财务股逐项登记,建立财产登记薄,明确使用人即为保管责任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任何个人不得将公物占为己有。所有办公需预借单位资金的,必须例行审批程序,并及时报帐。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 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第三十九条 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四十二条 纪工委、监察室负责组织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干部年终考核等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纪工委、监察室应负责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股室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四十四条 财务经营管理股应加强对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条例》、《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方案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违反本方案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方案由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其他管理制度,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