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3/2022-1998072
  •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 生成日期:2022-10-19 08:24:53.0
  • 公开日期:2022-10-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民政局证明事项清单(2022年度)

来源:县民政局 2022-10-19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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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民政局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

 

1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民政部门

会计事务所

 

2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变更注册资金登记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民政部门

会计事务所

 

3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注销清算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民政部门

会计事务所

 

4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离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民政部门

会计事务所

 

5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

逝者亲属证明逝者已经死亡,并为死者进行火化提供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逝者身份证原件、逝者亲属身份证原件

民政殡葬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公安部门

 

6

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所需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民政部门

村级、乡镇、计生部门、公安、法院、卫生部门(医院)

 

7

失去父母、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情况证明

孤儿对象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民政部门

公安部门、法院

 

 

 

办理收养手续应准备的申报材料(包括机构收养)

 一、收养人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到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2.弃婴捡拾必须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捡拾证明;

3.收养人有县级以上的医院体检健康证明;

4.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结婚5年以上未生育的详细情况证明;

5.在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的(收养一胎)的审查表格;

6.身份证、户籍证、结婚证等复印件;

7.收养人夫妇照片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照一张,被收养人照片两张;

8.到公安部门做DNA血液检验等证明(收养弃婴需要)。

9.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送养人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生父母为送养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籍证、结婚证等复印件;

2.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必须有计划生育部门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生父母为送养人是因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必须有村(居)委会出具的特殊困难证明(根据县级以上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残联重度残疾证明、法院判处有期、无期、死刑判决书相关证明);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有关证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因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单亲送养的,要有公安部门出具配偶证明(宣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5.如果是收养弃婴的,必须到儿童福利院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寻亲公告见报60天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场办理收养登记证书。注:《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三、试点任务”中规定:

1.所谓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2.所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