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推动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2021年12月22日,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医疗保障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印发了《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在“重点任务”中明确要求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求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提出“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2020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2021年5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都要求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及救助帮扶措施,并纳入省委省政府对部门的绩效考核。
2021年以来,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医保局、民政部、财政部等7部委下发的《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政策部署要求,已经就低收入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主要救助帮扶政策做了明确规定,需要各省加快制定具体的低收入家庭(人口)认定办法和救助帮扶政策措施,推动国家相关政策的落实落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推动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省民政厅于年初就开始组织对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措施进行专题研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印发。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低收入家庭范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及程序、动态监测、社会救助帮扶内容、监督管理、附则七个部分组成。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低收入家庭范围。文件最大的亮点是在低收入家庭认定范围上,除了过去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外,增加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根据省级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2021年我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以城市825元/月、农村6500元/年为基准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省级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的地区,应当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确定基准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应当低于当地确定的基准线。
(二)明确责任主体部门。根据国家和省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工作。各级发展和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内相应的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做好各项救助资金保障。
(三)明确认定条件及程序。一是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特困人员家庭范围、认定条件及程序,按现行有关政策制度执行。二是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及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提出后,经过材料审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及调查、初审、公示、认定等流程,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0个工作日。
(四)明确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办法》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将低收入家庭和乡村振兴部门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当地通过综合研判发现的其他困难家庭及时纳入监测范围,通过集中排查、日常走访、随机抽查、部门数据共享比对等方式,重点监测低收入家庭相关社会救助帮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并及时动态管理;一旦发现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立即启动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会同相关部门给予常态化救助帮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政策。
(五)明确救助帮扶措施。《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的救助帮扶,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认定属于低保边缘家庭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单人户”政策执行;不属于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渐退期结束后按规定退出。
在收入家庭专项社会救助上,《办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应针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制定差异化的救助政策,及时根据困难类型给予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相应专项救助。
在低收入家庭其他救助帮扶上,《办法》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等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给予水电费减免(补贴)、燃气费减免(补贴)、有线收视费减免(补贴)等帮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并提供必要的康复救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