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最新解读
(一)什么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目前,湖南省保障的特困人员有多少?2023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是多少?
回答:《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目前,我省共保障城乡特困人员36.7万人,其中城市特困人员1.9万人,农村特困人员34.8万人,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二)什么是无劳动能力?什么是无生活来源?哪些情况属于无履行义务能力?
回答:1.《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年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病患者。
2.《办法》规定:申请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办法》规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此外,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回答: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
需要提醒的是: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哪些财产状况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
回答:《办法》规定:必须对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一)金融资产(市值)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倍的;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危房除外);
(三)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前12个月内或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非征地拆迁等原因新建或购置房产(宅基地)的;
(四)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
(五)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工程机械、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六)有企业登记注册且在经营的;
(七)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八)通过离婚、赠予、放弃继承等方式,放弃和转移财产、增加债务,致使财产消极减少,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九)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提醒的是:有出借身份证进行企业登记注册、购买房屋、购买车辆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等相关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的,按本人所拥有财产认定。
(五)什么情况下,相关部门会对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
回答:《办法》规定:特困人员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需要提醒的是:特困人员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的抽查、核查、评估工作。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准确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六)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年龄限制吗?如何对失能、半失能、重残的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人发放照料护理费?
回答:1.《办法》对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年龄要求:在年龄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定义务人在年龄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6项评估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智力、精神等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标准,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直接认定为全失能。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应当分别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测算安排照料护理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管理使用照料护理费,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具体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