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平江县民政局是政府管理社会行政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方针政策,制订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主管行政区划工作;主管农村自然灾害救济工作;主管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待抚恤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救济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移交地方的离退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婚姻登记工作、殡葬改革工作、社团登记管理年检工作、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以及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民政事业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平江县民政局部门决算包括局机关本级决算和儿童福利院,殡葬管理所、救助管理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城关及加义烈士陵园管理所等6个局属二级机构决算。
三、部门收支概况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总收入17,802.33万元,比上年增加10.46%。总支出17,802.33万元,比上年增加10.46%。
(二)收入决算情况
2017年收入17,802.3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6434.61万元,比上年增加6.98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67.72万元,比上年增加81.41%。
(三)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支出17,802.3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86万元,比上年增加502.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260.23万元,比上年增加10.7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4万元,比上年减少3.57%。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18万元,比上年增加85.57%。住房保障支出35.52万元,上年无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1417.72万元,比上年增加17.37%。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总收入17802.33万元,比上年增加10.46%。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6434.61万元,比上年增加6.9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67.72万元,比上年增加81.41%。
2017年度财政拨款总支出17802.33万元,比上年增加10.46%。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434.61万元,比上年增加6.9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67.72万元,比上年增加81.41%。
按功能分类如下: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86万元,比上年增加502.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260.23万元,比上年增加10.7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4万元,比上年减少3.57%。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18万元,比上年增加85.57%。住房保障支出35.52万元,上年无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1417.72万元,比上年增加17.37%。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概况
(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总体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6434.61万元,比上年增加6.98%。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6434.61万元,比上年增加6.98%。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6434.61万元,比上年增加6.98%。用于基本支出的收入1424.16万元,比上年增加13.38%。用于项目支出的收入15010.46万元,比上年增加6.41%。
(三)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6434.61万元,比上年增加6.98%。按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86万元,比上年增加502.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260.23万元,比上年增加10.7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4万元,比上年减少3.57%。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18万元,比上年增加85.57%。住房保障支出35.52万元,上年无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50万元,比上年减少88.99%。按经济分类:基本支出1424.16万元,比上年增加13.38%。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68.8万元,比上年增加9.95%。商品和服务支出93.54万元,比上年减少1.11%。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50.39万元,比上年增加52.73%。其他资本性支出11.43万元,上年无其他资本性支出。项目支出15010.46万元,比上年增加6.41%。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1501.82万元,比上年减少0.08%。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3188.63万元,比上年增加6.01%。基本建设支出320万元,比上年增加97.53%。
六、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8.13万元,决算数为7.9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为3.4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数为3.3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公务接待费预算数为4.7万元,公务接待费决算数为4.66万元,公务接待130批次1005人次。2017年“三公”经费决算比2016年减少12.06万元,平江县民政局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要求,厉行节约,继续严控“三公”经费。
七、政府性基金决算
2017年政府性基金本年收入1367.72万元,比上年增加81.41%,本年支出1367.72万元,比上年增加81.41%,项目支出1367.72万元,比上年增加81.41%。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事业)运行经费
2017年平江县民政局机关(事业)运行经费财政拨款决算104.97万元。比2016年增加10.38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总额81.58万元,其中:货物11.43万元;工程51.25万元;服务18.9万元;本年度政府采购年初计划采购金额尚未实施。本年度政府采购无实际采购额。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单位年末共有车辆8辆。其中:机关一般公务用车1辆,其他用车7辆(殡仪服务用车5辆,流浪乞讨救助人员用车1辆,服务孤残儿童用车1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年末无单价10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九:相关的名称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是指用于人大、政协、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发展与改革事务、统计信息事务、财政事务、税收事务、审计事务、人力资源事务、纪检监察事务、商贸事务、工商行政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民族事务、档案事务、民主党派及工商联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是指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是指用于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是指用于资源勘探、制造业、建筑业、工业信息等方面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是指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支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_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基本工资: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军队(武警)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津贴补贴:反映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地区附加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等。
奖金:反映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伤亡、退役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伙食补助费:反映单位发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如误餐补助等。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反映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水费: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电费: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邮电费: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物业管理费: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以及未实行职工住宅物业服务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差旅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和市内交通费。
维修(护)费: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培训费: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各类培训支出。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专用材料费: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工会经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其他交通费用: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经费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生活补助:反映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由于国家实行退耕还林禁牧舍饲政策补偿给农牧民的现金、粮食支出,对农村党员、复员军人_
医疗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以及按国家规定资助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和对城乡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支出。
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婴幼儿补贴、职工探亲旅费、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符合条件的退役回乡义务兵一次性建房补助、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补贴、保障性住房租_
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发展与改革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办公设备购置: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